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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营业性客运汽车委托管理收取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6 生效日期: 2000-01-10
发布部门: 海口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市价字[2000]03号

海口市交通局:


  报来《关于营业性客运汽车委托管理收费标准的函》(市交字(1999)24号)文收悉。根据《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经海南省物价局批准,现就海口市营业性客运汽车(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委托管理收取服务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委托管理单位
  由你局选择经营管理较好,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实施委托管理,各车主在指定范围内自行选择,车主与托管单位应坚持双方自愿原则进行托管。

  二、受托管理服务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托管的车辆加强管理。
  (三)抓好经营者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精神文明、交通安全教育。
  (四)为经营者代办营运车辆年检、二保、营运线路手续以及缴交税金、交通规费、公路建设基金等业务,协助经营者处理交通事故民事纠纷事宜等。

  三、收费原则
  托管单位应本着“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按照托管服务内容提供托管服务并收费。不提供托管服务,不得收费;也不得多收费少服务或者重复收费。

  四、收费范围
  按照《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 十一 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客运经营户应委托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并向受托管理单位缴纳托管服务费。

  五、托管服务收费标准按每月每辆200-250元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车主和托管单位协商议定。

  六、收费单位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七、本文自二000年一月十日起试行一年。试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局,期满后重新申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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