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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处理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11-14 生效日期: 2001-11-14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办价检[2001]1354号

  云南省计委:
  你委《关于处理价格违法行为有关法规适用问题的请示》(云计价检[2001]9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被查单位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了消费者、经营者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其违法情节,对需要处以罚款的,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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