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标一字第09410006920号
一、为办理国内、外品质管理验证机构申请为正字标记之认可品管验证机构,以执行正字标记品管评鉴及追查等相关业务,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申请作业
(一)依正字标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认可者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取得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认证。
2.取得当地国已签署国际认证论坛或太平洋认证合作组织多边承认协议之认证机构认证。
(二)前款第二目情形,于当地国无认证机构或已有认证机构而尚未签署国际认证论坛或太平洋认证合作组织之多边承认协议时,申请认可者得经由第三国已签署任一该等协议之认证机构认证。但当地国认证机构嗣后签署多边承认协议时,申请认可者须于一年内取得该认证机构之认证。
(三)申请认可之范围,依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公告之正字标记品目,及第一款认证机构认证之范围为限。
(四)申请认可者,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认证证明相关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请:
1.认证证书影本。
2.核发之ISO9001验证证书原文版及英文版之样本。
3.验证组织简介、年报及ISO9001品质管理系统评鉴业务说明或其它相关业务说明。
4.国外之申请认可者,得委任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之代理人办理,并应填具委任书。
5.申请书填具之内容及认证证明文件影本为外文者,申请认可者应同时检附中文译本。
(五)取得商品验证登录认可之品质管理验证机构而向本局提出申请时,免检具前款之文件。
三、申请认可之审核及核准作业
(一)申请认可者填具申请书并检附认证证明文件影本,向本局提出申请,经本局审查符合规定者,应准予认可;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者,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
(二)申请认可者得于前款驳回处分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申请复审。
四、对于申请认可者之身分及认证证书内容之查核,得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经由申请认可者及其认证机构之网站查询。
(二)函请申请认可者之认证机构查询。
(三)函请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代为查询。
(四)要求申请认可者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并得派员前往查核。
五、认可有效期间、延展及变更作业
(一)依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认可有效期间为五年。
(二)前款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得检具申请书提出延展之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者,应准予延展,每次以五年为限;经审查不符合规定者,即驳回其申请;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得于驳回处分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申请复审。
(三)认可品管验证机构之认证范围被减列且影响认可范围时,应于三个月内检具申请书向本局申请变更。
六、认可品管验证机构之认证证书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应检附新核发认证证书或证明文件之影本,送本局备查。
七、本局为管理需要,得要求认可品管验证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必要时,并得派员前往查核,其不得拒绝、规避或妨碍。
八、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对厂商之管理与查核
(一)认可品管验证机构经本局通知其认可登录之厂商已核准使用正字标记后,于每年执行该厂商例行追查作业时,应确实稽核其品管,以确保符合下列事项:
1.持续符合指定品管制度之要求。
2.持有本局正字标记产品适用之最新版次相关法规及国家标准。
3.依国家标准建立适切之检验计划予以执行,并提供适当资源使品质管理系统持续有效运作。
(二)认可品管验证机构执行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之追查作业时,依同条第二项规定应填具品管追查报告书及追查查检表,并于追查作业完成后三个月内,依厂商所在辖区别送本局第六组或辖区分局归档备查。本局第六组及辖区分局于当年度追查计划结束前,如未收到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填具之品管追查报告书及追查查检表时,应通知其限期一个月内补送,逾期未补送者,应通知本局第一组。
(三)前款追查作业,必要时,本局得派员会同该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办理厂商例行追查作业。
(四)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应确实执行品管评鉴追查作业,并遵守本规则、申请正字标记作业规范及本作业要点之规定,如有违反,本局得随时通知改正。
(五)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对其经本局核准使用正字标记之认可登录厂商所核发品管认可登录证明文件,其登载事项如有变更者,认可品管验证机构应通知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