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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1 生效日期: 2002-04-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疆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新疆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新疆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疆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区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区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并在我区境内生产和经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推委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管理、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均可申报新疆名牌产品。


    第五条 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缴,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订新疆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推委会”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新疆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


    第七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推委会”统一组织实施新疆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和新疆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第八条 “推委会”是由自治区有关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推委会”秘书处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推委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推委会”每年根据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自治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兵团经贸委、有关协会、中介组织、质检机构及技术专家组成,各专业委员会在推委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提出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十条 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新疆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新疆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新疆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民区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本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自治区地方标准或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新疆名牌:
  (一)使用国外、区外注册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地、州(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订、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和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推委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推委会”公布开展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新疆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七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新疆名牌产品申请表》(一式四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并按规定日期报当地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 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限期内组织本地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加盖公章(一式三份)统一报送“推委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推委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组织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提出各专业的新疆名牌产品建议名单,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 “推委会”审议新疆名牌产品采取表决方式,满足以下条件为表决有效:
  (一)必须有“推委会”半数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二)参加表决的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表示同意;
  (三)推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必须参加。


    第二十一条 “推委会”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15天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的名单再次提交推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审议的产品以新疆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新疆名牌产品”的称号,颁发新疆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疆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半年应重新申报。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新疆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由“推委会”统一规定的新疆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新疆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全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任何收费性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六条 新疆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新疆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优先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


    第二十八条 新疆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优先列入生产、开发、引进、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得新疆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推委会”可以暂停或撤销该产品的新疆名牌产品称号。


    第三十条 新疆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新疆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新疆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与新疆名牌产品评价的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新疆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将予以取消并通报,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新疆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疆名牌产品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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