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法令字第0941110245号
一、为妥适执行政风机构人员设置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第三款有关「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之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之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系指民众或员工有聚众、暴力、非理性之陈情请愿事件,可能损及机关设施或危害机关人员安全之虞时,政风机构应协助权责单位处理。
三、政风机构得视机关实际需要,协调成立陈情请愿疏处小组,由各相关单位指派适当人员组成,以副首长或幕僚长为召集人,统筹处理本机关陈情请愿事件。
四、政风机构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件之作法如下:
(一)对本机关施政措施,有影响民众或员工权益,因而导致不满之情事者,适时建议机关首长指示相关单位,予以改善或疏导。
(二)掌握陈情请愿事件预警状况,深入了解事件真相及诉求主题,陈报首长,协调相关单位机先疏处,使之消弭于无形。
(三)对可能发生聚众陈情请愿、围堵抗争或暴力冲突之事件,应妥拟应变措施,迅即陈报机关首长及通知陈情请愿疏处小组或相关单位,妥善疏处;必要时联系警察机关协助处理。
(四)协助处理事件时,应避免直接深入群众、刺激群众或与群众发生冲突,导致扩大变质。
(五)本机关发生聚众陈情请愿时,应即陈报机关首长,通报相关单位,并视需要联系警察机关支持处理,防范事态扩大。
(六)发现有不法分子介入事件鼓煽,或渗入群众中借机破坏、骚扰等,应迅即通知警察机关处理。
(七)事件结束后,应研判有无发生后续活动之可能,协调有关单位密切掌握、防范。
(八)陈情请愿事件涉及两个以上机关时,应尽可能掌握其动向,并适时通知其它有关机关,预作因应处理。
五、陈情请愿事件之通报:
(一)一般陈情请愿事件:各机关遇有一般单纯、和平之陈情请愿事件时,除陈报机关首长及协调相关单位处理外,并陈报上级政风机构。
(二)重大陈情请愿事件:
1.各机关有大型聚众、围堵抗争、暴力冲突或违法之重大陈情请愿事件时,除立即陈报机关首长及协调相关单位适采因应措施,并通报警察机关及调查单位协助处理外,应于一小时内电话或传真(辅以电话确认)通报上级政风机构并副陈法务部政风司(非上班时间除以电话通报外并尽速陈报),另续报后情。
2.各机关发生重大陈情请愿事件时,除依前述规定处理外,事后得视需要或依上级指示,针对事件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结果,深入检讨后陈报。
(三)陈情请愿预警资料:
1.属本机关之陈情请愿预警资料:依本要点第五点(一)、(二)之一般陈情请愿事件、重大陈情请愿事件通报程序处理。
2.非属本机关之陈情请愿预警资料:由原搜报之政风机构,通报传真该主管机关政风机构参处,并副陈上级政风机构及法务部政风司。
(四)重大陈情请愿事件及其预警资料,应依政风机构相关作业要点规定,迅速通报调查单位参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