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2]308号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证照工本费收费的请示》(克价字[2002]24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证照性费用属于国家机关收费亦即行政性收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查批准,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涉及到企业方面的收费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传[1998]37号《关于立即取消各地区、部门自立收费项目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目前,经国务院及所属财政、计委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各种证照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属合法收费行为。你局反映的个别部门的证照收费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视为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检查部门都有权力依法进行查处。
二、经国务院及所属财政、计委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各种证照工本费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均包含了印制、运输和损耗费用等。所以,你局反映有关部门在收取证照工本费时,层层加码收取了其它费用的做法是错误的,请你们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查处。
三、收取证照工本费用的问题涉及全疆各地州,如确实需要收费,也必须由自治区级主管部门按照法规和规定,报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