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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州物价局关于伊宁市污水处理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8 生效日期: 2002-01-28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物价局
发布文号: 伊州价费字[2002]第14号

伊宁市物价局: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的精神,经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原伊犁地区物价局以伊地价费字[1999]279号文制定了伊宁市污水处理费试行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增强了全社会的环保和节水意识,建立了污水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极大地改善了伊宁市的环境质量状况,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我局研究,同意制定伊宁市污水处理正式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能够排水进入市政排污管网的用水户,按其实际用水量每立方0.40元征收污水处理费,其中进排水比例经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共同认定人低于1:0.7的,应按实际排放量计征。

  二、单位有污水处理设施且排水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一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0.30元收取;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二级标准的,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0.20元收取。

  三、污水处理费由伊宁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按月划拨给市排水管理处。自备水源的由水资源管理机构代收或由排水管理处自行收取。代收手续费为污水处理费实际收入的5%。

  四、污水处理费要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排污管网养护费用与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费用分别按污水处理费收入的30%和70%安排支出。污水处理费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参加地方财政统筹。

  五、要加强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交,但不得免交。

  六、收取污水处理费后,要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它不合理收费,同时取消排水管理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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