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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8 生效日期: 1999-07-28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9]第107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工作,加强征税与退税机关的衔接,简化企业申报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三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三资企业”)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到其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按“免、抵、退”或“先征后退”办法计算管理。

  二、征税机关对新三资企业填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确认表》,审核确认并注明意见后,应于1999年8月30日前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

  三、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计算管理新三资企业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出口企业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先征后退”计算方法在申报期到征税机关申报交纳增值税。
  2、征税机关应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确认企业应纳增值税,并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上加盖在退税机关备案的专用章。
  3、出口企业按出口销售货物的实际情况,按“先征后退”方法填报有关报表,并附送相关凭证,按月申报退税。
  4、出口企业发生的进料加工业务,应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生产企业先征后退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办理《生产企业先征后退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用于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四、实行“免、抵、退”办法计算管理的新三资企业具体操作方法明确如下:
  1、出口企业按月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报征税机关;
  2、征税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办理预免、预抵,并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上加盖在退税机关备案的印章,返出口企业三份《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
  3、季度终了后,出口企业应将本季申请办理免、抵、退税的有关凭证和资料及《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并装订成册,在征税申报期随同《生产企业自大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本季前两个月各一份;最后一个月三份,一份审核后返出口企业,一份征税机关留存)报征税机关,征税机关认真核实后,将免、抵、退税资料及《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一份,不包括已装订在资料中的一份)报退税处审批。
  4、“进料加工”业务出口企业应到退税处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5、对实行免抵退的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 50号文件)规定办理,对每季终了后单据不全的应全部照章征税。对已按规定征税的出口货物,单据齐全后,按先征后退方法填《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可在下季单独申报退税。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文到之前99年发生的出口业务,可按月、按季、按次(上半年为一次),上半年须在1999年9月15日前,第三季度须在1999年10月15日前分别报到退税处审批,以保证出口企业应退税额及时收回和我局的税收任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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