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9]第84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换发税务登记工作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工作自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7月1日至7月底,为宣传准备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在《大连日报》上发出换证公告,各局做好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工作,市局做好计算机硬件准备、软件培训工作及证表制作。第二阶段自8月1日至10月底,为换证实施阶段。具体安排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各分局、对外分局、长海县驻连办事处所辖企业纳税人的换证实施阶段工作自8月1日至9月15日由市局统一进行;其所辖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的换证实施工作由各分局各自进行,市局统一指导协调,时间为9月15日至10月底。换证期间和换证后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工作亦由各分局自行办理。其它市(县)区国税局的税务登记换证工作自8月10日至10月底进行。第三阶段自11月1日至11月底为总结整改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总结,并针对机构调整后的税务登记管理提出意见,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漏征漏管户。
为提高工作效率,对市内四区及高新园区、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分局、长海县驻连办事处所辖企业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表、辅导填写及初审工作由各分局负责,审核与打证工作由市局负责。其中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初审后由分局集中到市局为纳税人代办审核与打证事宜。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发放税务登记表、辅导填写及初审工作由对外分局及各分局涉外科负责,其中,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及各市(县)国税局初审后由分局集中到市局为纳税人代办审核与打证事宜。
二、换发税务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将同下一步机构调整结合起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进行换证。凡在各行政区域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外地(区)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业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归属于本行政区域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对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且生产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的企业,如果其生产经营场所有销售活动(指直接收取现金或设立银行帐目)均归属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经批准集中缴纳增值税的连锁店仍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税务登记。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各分局、对外分局、长海县驻连办事处所辖纳税人按上述原则换发税务登记证后,待机构调整时,由市局统一将管户及数据资料结转至所属主管分局。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1999年7月31日前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在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原来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
3、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分支机构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4、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在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5、其他按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
四、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等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其他单位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五、纳税人识别号
1、对于注册地址与生产经营地址一致的纳税人,仍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号(即纳税人识别号)。
2、对于注册地址与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的企业,且应归属于其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将赋予新的税务登记号,即企业统一代码(九位)前加上生产经营地区域码(六位)。
3、对于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号的,可在其现有身份证号之后增加码位,具体是按其不同的营业执照核发不同的税务登记时,在其身份证号第十五位之后增加两位码。两位码由英文字母及数字组成,即英文字母代表不同的区分局,数字代表该个体工商业户在本区域内所办税务登记个数。
六、税务登记证内容填制
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填制按国家局文件执行,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表的具体内容、项目及代码填写要求见附件4。
七、本次换发税务登记后,原税务登记正证收回,副证暂不收回,但在其税务登记证副证上加盖戳记,有效期至1999年底。对于1999年8月1日以后新开业的纳税人需办理税务登记的,除了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外,各分局还要再核发旧的税务登记副本,供纳税人在1999年年底前,办理各种税务事宜。
八、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不在新的税务登记证上加盖,由于机构调整后将启用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因此,8月1日以后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亦不在新的税务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暂时盖在由分局核发的旧税务登记副证上;对所有纳税人也不予换发发票领购簿。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及换发发票领购簿工作待机构调整后再进行,至1999年底以前各局仍按现管辖范围和征纳资料进行管理。
九、换发税务登记证期间、换发税务登记后,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开发区、保税区、度假区所辖企业纳税人日常税务登记的开业、变更、注销工作,在市局统一办理,所辖个体工商业户在分局直接办理。
十、各局对生产经营地管辖有争议的,提交市局,由市局征管处协调裁定。
十一、换发税务登记工作结束后,各局应于11月20日前,将换证工作总结及《全国换发税务登记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3:个体工商业户税务登记编码说明(略)
附件4:内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经营、其他单位税务登记表填写标准(略)
附件5:印模式样(略)
详细资料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