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德价发[2002]4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环境,减轻开发企业的负担,制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促进我市房地产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鲁政发[2000]38号)和《德州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德价发[2002]24号),决定对我市开发企业建设项目实行收费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由我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进行收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实行两条线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否则,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拒绝缴费。
二、收费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时,必须逐项填写物价、财政部门联合下发的《收费登记簿》所列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计算单位、缴费金额、缴费时间、收费人员等内容。
三、收费单位填写《收费登记簿》,要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商品房开发项目分别填写。对经济适用住房收费要严格按照鲁政发[2000]38号文件“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合法收费均减半征收”的规定收费。
四、市县两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登记簿》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乱收费等侵害企业利益的各种行为,要严肃查处。实行公开监督电话制度。
市物价局监督电话:2693626
市财政局监督电话:2381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