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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8 生效日期: 1999-06-18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1999]第64号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的需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内资企业的征管实际情况,市局决定自七月一日至九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一换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负有地方税收纳税义务的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属于本次换证范围。
  凡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暂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均属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的范围。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组织形式
  对市内四区属于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范围的内资企业,1999年9月30日前由各基层局负责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10月1日以后,由市局征管处负责。除地税五分局负责征管的内资企业的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与市内四区相同外,其他区、市、县的内资企业的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均由企业所属地税局负责。对于个体户换发证件工作,均由各基层局负责。
  在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登记工作。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对其它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换发《注册税务登记证》。
  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查验或补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

  四、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码)的编制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证号码,为了便于管理,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有重号的(一个个体工商户有多个不同营业执照),可在其现有身份证号之后增加码位,即按其不同的营业执照核发不同的税务登记证时,在其身份证号15位之后增加横线,再加1位数,如在换证期间发现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号码不符,应及时加以修改调整。

  五、纳税人代码的编制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换发的证件是税务登记证,纳税人代码不变;换发的证件是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代码将重新编制,即头两位是局代码,第三位是零,第四位是大写字母,第五、六、七位为顺序号。如:510Z001、510Z002……依次重新排列。
  不须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纳税人代码第三位是大写字母G。

  六、统一填制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口径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填制口径不变,“经营期限”填工商登记核准的营业期限。“证件有效期限”为税务登记证有关期限,即自打证之日至2001年10月30日。关于“登记注册类型”具体规定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公司”、“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
  由于我市工商局打印的营业执照仍使用“企业类型”,未启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划分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因此我们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如果使用新软件的基层局,只能将营业执照中的“企业”作为参考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上述注册类型给予编定;如果使用旧软件的基层局,仍使用原经济类型和企业类型,由软件自动转换成“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七、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步骤及方法
  1、自7月1日至7月30日,为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准备阶段。本阶段由市局进行工作布置,发布换发税务登记证公告,由各基层局确定内容工作形式,组织纳税人填写换证税务登记表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2、自8月1日至9月20日,为换发税务登记证实施阶段,本阶段纳税人应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填写的换证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核发的证照或批文、国家技术监督机关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办税人员资格证、法人身份证和法人户口簿及两张一寸法人照片,到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交验的上述证件无误后,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回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如果换发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应同时携带,一并换发。
  3、自9月21日至9月30日,为总结阶段。本阶段由各基层局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扫尾工作,并写出总结,连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地0月10日前报送市局,同时结算工本费。
  具体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各基层局可根据工作进度和实际情况自行调整确定。

  八、政策界限
  1、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手续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对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出现的新办企业,应继续按照税务登记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应由市局办理的,各基层局应责令纳税人限期到市局登记窗口办理。市内四区在换证中发现有变更内容的,各基层局可随换证一并办理,勿需到市局办理。另外,自换证之日起,凡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非法人营业执照)或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证照企业或事业单位等均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开业或变更手续。

  九、收费标准
  本次换发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包括个体工商户)、注册税务登记证,每户收取工本费40元,并且一律开具市局计会处统一发放的财政局负印制的收费收据。各基层局收费款一律存入本局计会科收费专户。市局税务登记处和各局计会科每月30日前将收费款上缴市局计会处。

  十、几点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也是为跨世纪的税收征管打好基础。因此,各基层局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并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地宣传换证工作的意义和必要性,摸清税源,加强管理,有条不紊地完成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
  2、严格税收法纪,加强执法力度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换发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限期改正而逾期仍不改正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严格管户分工,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要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防止和减少出现漏征、漏管户。对内资企业的管户分工,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如遇管户分工等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解决。严禁借换发税务登记证之机,拉、抢和出让管户,否则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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