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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位和阻塞交通确保社会治安秩序正常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30 生效日期: 1999-04-30
发布部门: 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告字[1999]第3号
  为维护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部位、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保障铁路、公路和市区交通的安全畅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包围、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部位、单位,严禁阻塞交通。
  二、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市公安局批准,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三、集会、游行、示威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经过的,要在公安机关设置的临时警戒线或划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逾越。
  四、国宾下榻处、火车站周边距离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五、不得在铁路、高速公路上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六、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包围、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部位、单位,阻塞交通,是扰乱公共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人民警察将予以坚决制止;对不听制止,在限期内拒不离开现场的,人民警察将依法使用警械或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人民警察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等治安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包围、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部位、单位以及阻塞交通的组织策划者、造谣惑众者或唆使他人阻碍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等危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以及乘机进行打、砸、抢、烧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
  九、全市公民应自觉遵守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不参与闹事或在闹事现场围观;对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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