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本政告字[1999]第3号
为维护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部位、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保障铁路、公路和市区交通的安全畅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包围、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部位、单位,严禁阻塞交通。
二、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市公安局批准,严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三、集会、游行、示威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经过的,要在公安机关设置的临时警戒线或划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逾越。
四、国宾下榻处、火车站周边距离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五、不得在铁路、高速公路上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六、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包围、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部位、单位,阻塞交通,是扰乱公共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或者在集会、游行、示威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人民警察将予以坚决制止;对不听制止,在限期内拒不离开现场的,人民警察将依法使用警械或采用其他警用手段强行驱散;对继续滞留现场的人员,人民警察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等治安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包围、冲击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部位、单位以及阻塞交通的组织策划者、造谣惑众者或唆使他人阻碍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等危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以及乘机进行打、砸、抢、烧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严惩处。
九、全市公民应自觉遵守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不参与闹事或在闹事现场围观;对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