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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8 生效日期: 2002-03-18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2]?4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财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工作和解决加油机整机防爆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是国务院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堵塞漏洞,打击偷逃税收的重要举措。对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实施税控初始化,是保证税务机关通过税控装置对加油机实施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同时,加油站是易燃易爆场所,加油机的防爆安全问题是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大事,如果安装工作不规范,不符合防爆要求,就会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安全要求高,时间非常紧,各区?市?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协同工项目投资方式作,采取合理、有力措施,克服一切困难,确保在2002年3月31日前保质保量完成我市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税控初始化及整机防爆改造工作。
  二、 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全市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并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在法定申报期内,加油站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必须通过读卡器具将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当期数据读取到由主管国税机关发行的“加油站信息卡”中,并及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将数据读入“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具体的加油站税收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三、税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进行计量检测,检测合格的,由税务机关进行税控初始化:税控加油机使用前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进行计量检测,检测合格的, 由税务机关进行税控初始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规定的计量检定时,发观税控装置的误差超过规定范围时,除对加油机进行调整外,应要求税控装置厂家对税控装置的误差进行调整,并向税务机关备案。
  四、加油站必须设置成品油进、销、存帐簿,并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加油站要建之调价备案制度,在调整油品价格时,必须同时调整税控装置中记录的油品价格,并将调整时间等相关内容记入《成品油调价登记表》?表样附后?。
  五、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的规定进行税控装置选型和税控改造工作,并按照主管国税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及时、主动报送改造计划和改造进度,按规定于2002年3月31日前完成加油机改造及税控初始化。
  六、税控装置安装后的售后服务问题,是关系到税控装置安装后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各级国税机关要督促和监督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与加油站签订安装和售后服务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服务,及时解决安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出观影响加油机加油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应加以更换或改用其他改造方式。对于因税控装置安装不规范造成加油机损毁或影响加油机加油,致使加油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承担责任。
  七,加油机整机防爆问题除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办发?200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油机的防爆改造,可由税控改造的单位在实施税控改造的同时,进行防爆改造;也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具有燃油加油机制造资格的单位实施。由于税控装置安装不规范造成的防爆隐患,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负责整改并承担责任。
  ?二?税控装置防爆改造费用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承担。加油机本身需作防爆改造的,其费用由加油站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防爆改造抽查的费用由改造单位承担;防爆检验抽查费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三?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完成防爆改造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性能的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10%。通过抽查的,由负责实施防爆检查的单位在加油机上张贴《防爆检验合格》标志,未通过抽查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再投入使用。
  八、对加油站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税收、计量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青岛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以及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防爆改造,以及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三)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坑害消费者的。
   (四)有严重偷税行为的。
  九、对不如实申报,不按规定调整价格,以及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加油站,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税控装置和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和实际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十、安装工作结束后,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财办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进行验收。
  十一、加油站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其税收管理必须专人负责。市内八区的管理科(处)和五市的管理分局应设专人负责税控初始化及日常税收管理工作。八区的综合业务管理科?处)和五市的征管科负责本辖区加油站税收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十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部署,将文件规定、精神传达到辖区纳税人。要以宣传贯彻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契机,进一步探索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巩固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成果,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完善加油站税收管理。对于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馈,联系人:刘大斌,联系电话:3931826。
附件:成品油调价登记表
加油站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国税发?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经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工作和解决加油机整机防爆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以前将税控装置安装完毕或更换使用税控加油机,并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实施税控初始化。从2002年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并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加油站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必须报送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严禁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
  二、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应与加油站签定安装和售后服务合同,并及时解决安装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问题严重又无法解决的,要负责更换税控装置或改用其他改造方式。
  三、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和申报纳税,进、销、存帐薄齐全。加油站在调整油品价格时,必须同时调整税控装置显示的油品价格,
  四、加油站每次加油时,以加油机显示的数据与顾客进行结算,税控装置记录的加油数据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控的依据。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规定的计量检定时,发现加油机或税控装置的误差超过规定范围时,除对加油机进行调整外,税控装置厂家也要对税控装置的误差进行调整,并向税务机关备案。
  五、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选型和税控改造工作,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的规定执行。
  六、加油机整机防爆问题除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办发?200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油机的防爆改造,可由税控改造的单位在实施税控改造的同时,进行防爆改造;也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具有燃油加油机制造资格的单位实施。由于税控装置安装不规范造成的防爆隐患,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负责整改并承担责任。
  ?二?税控装置防爆改造费用由税控装置厂家或其代理商承担。加油机本身需作防爆改造的,其费用由加油站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防爆改造抽查的费用由改造单位承担;防爆检验抽查收费标准应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完成防爆改造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性能的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10%。通过抽查的,由负责实施防爆检查的单位在加油机上张贴《防爆检验合格》标志。未通过抽查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税收、计量法法规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级经贸部门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以及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防爆改造,以及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三?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坑害消费者的。
  ?四?有严重偷税行为的。
  八、对不如实申报,不按规定调整价格,以及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的,税务机关根据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和实际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九、加油机和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及安装单位参与第七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吊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税控功能合格证”。
  十、安装工作结束后,要组成省级税务、质检、经贸部门联合验收小组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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