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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电视监控设备购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2 生效日期: 2002-03-12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2]?8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电视监控设备购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2?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电视监控设备购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二月六日  鲁国税函?2002?6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列支递延资产的请求》(鲁农银函?2001?691号),该行计划于2001年至2002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部更新电视监控制备,申请将监控设施购置支出及安装费用作为递延资产分5年在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到有关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确认金融企业电视监控设备不属于递延资产,其支出不能作为递延资产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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