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2]7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按照省政府第68次省长办公会议关于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措调水工程建设资金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5号令《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 五 条、第 六 条的规定,现将我省区域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公布给你们(附后)。各市的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 五 条确定的原则抓紧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于4月1日前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附件:区域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
区域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
水源/限额/地区 从河流.湖泊. 从地下取水
水库取水(元/me3) (元/me3)
济南.青岛.潍坊.淄博.烟台.威海 0.35 0.80
济宁.泰安.东营.日照.莱芜.枣庄 0.30 0.65
滨州.德州.聊城.菏泽.临沂 0.20 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