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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制定全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1 生效日期: 2002-03-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水利厅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2]76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按照省政府第68次省长办公会议关于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措调水工程建设资金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5号令《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  条、第  条的规定,现将我省区域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公布给你们(附后)。各市的水资源费具体征收标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  条确定的原则抓紧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于4月1日前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附件:区域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
  区域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
  水源/限额/地区  从河流.湖泊.  从地下取水
  水库取水(元/me3)  (元/me3)
  济南.青岛.潍坊.淄博.烟台.威海  0.35  0.80
  济宁.泰安.东营.日照.莱芜.枣庄  0.30  0.65
  滨州.德州.聊城.菏泽.临沂  0.20  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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