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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1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财人字第0910077887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财政部台财人字第0910077887号函修正发布全文33条;本细则修正条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组织通则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3条 本局设下列各科、室:

一、企划科。

二、服务科。

三、审查一科。

四、审查二科。

五、审查三科。

六、稽核科。

七、征收科。

八、资料科。

九、法务科。

一○、电子作业科。

一一、监察室。

一二、秘书室。

一三、人事室。

一四政风室。

一五会计室。

前项各科、室为应业务需要,得分股办事。

第4条 企划科掌理研究发展、规划设计、管制考核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研究发展股:

(一)各税稽征程序、稽征技术及相关业务等研究发展之推行及汇整。

(二)税务文献及国际租税资料之搜集、整理、研究暨编印。

(三)简化各税纳税手续及稽征程序之推行及汇办。

(四)自动化作业之协调及评估。

(五)本局出版品及图书数据库之管理。

(六)各单位人力配置方案之研拟。

(七)本局网际网络信息服务站之规划。

(八)本局员工网站之规划。

(九)各单位年度业务演示文稿之汇陈。

二、规划设计股:

(一)本局业务方针、工作计画(含先期作业)、中长程发展计画之研订及汇编。

(二)各项稽征作业之协调及联系。

(三)重要会议之筹办及纪录。

(四)工作报告之编拟。

(五)各项税源及税收统计之分析与研究。

(六)各单位管理目标之编拟。

(七)开拓税源防止逃漏研议工作之联系及汇办。

(八)功能编组作业手册增、修订之汇整。

三、管制考核股

(一)行事历之编修订、管制、检查及考核。

(二)重要业务及交办案件之管制。

(三)各业务单位绩效之评估、考核。

(四)财政部稽征业务考核事项之联系及汇办。

(五)审计部抽查案件之管制及其查核结果处理情形之汇办。

(六)稽征业务绩效考核标准之编订。

(七)公文之检核及逾期公文之管制及签报。

(八)公务分层负责明细表增、修订之汇整。

(九)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5条 服务科掌理纳税服务、租税宣导华侨及外国人综合所得税稽征业务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服务股:

(一)税务查询事项之解答。

(二)为民服务之训练。

(三)上级机关考核为民服务绩效之联系及汇办。

(四)便民服务业务规划、执行、考核及绩效统计分析。

(五)新闻剪报及舆情反映资料之搜集、通报及管制。

(六)纳税人反映意见之处理、统计及分析。

(七)人民陈情案件之管制、统计及分析。

(八)协谈案件成果之统计及分析。

(九)为民服务之意见调查、统计及分析。

(一○)全功能柜台服务。

(一一)所得税结算申报纳税服务事宜。

(一二)各项建言之处理。

(一三)办理各单位电话服务测试事宜。

(一四)纳税人申诉中心及申诉热线电话之受理及管制。

(一五)其它有关便民服务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宣导股:

(一)各项国税法令宣导之规划及执行。

(二)所得税申报辅导作业计画之规划及执行。

(三)新闻发布作业计画之拟订、协调及管制。

(四)各项税务讲习会、座谈会之筹划及执行。

(五)学校租税教育及学生服务队之规划办理。

(六)本局简介之制作。

(七)国税通讯之编辑及发行。

(八)外宾之接待。

(九)各项活动之摄影。

(一○)优良纳税义务人选拔事项。

(一一)大事纪要资料之汇整。

(一二)各项传播媒体及租税宣传活动之规划及执行。

(一三)编印各项税务宣传资料。

(一四)上级机关考核租税教育与宣传绩效之联系及汇办。

(一五)其它有关宣导业务行政事项之处理。

三、外侨股:

(一)华侨及外国人所得暨课税资料之搜集调查。

(二)华侨及外国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之收件、整理、核定及征课。

(三)华侨及外国人出境前综合所得税税额之查定、征课及纳税证明之核发。

(四)来华表演歌舞技艺团体及个人之所得资料之调查搜集及稽征。

(五)华侨及外国人纳税申报书表、纳税手册及薪资所得标准之拟定。

(六)华侨及外国人综合所得税核定通知书及缴款书之送达。行政救济案件及违章案件之受理及通报。

(七)双重国籍纳税义务人税籍资料之调查。

第6条 审查一科掌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及未分配盈余案件之调查、核定及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关行政等事宜。分设十一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审查第一至第十股:

(一)责任目标之规划。

(二)年度审查作业计画之拟订、执行、督导及考核。

(三)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及未分配盈余申报案件之审查。

(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申报案件之审查。

(五)原物料耗用通常水准调查作业之筹办。

(六)同业利润标准与所得额标准之调查拟订。

(七)审查人员训练之规划及执行。

(八)税务法令疑义之请释及解答。

(九)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业务联系会议之筹办。

(一○)报备案件之审查。

(一一)资产重估价案件之审查。

(一二)营利事业所得税奖励减免案件之审查。

(一三)税务代理人有关业务之处理。

(一四)申请使用蓝色申报书案件之审查。

(一五)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技术手册增修订之汇办。

(一六)各类审查书表之增、修订。

(一七)未申报案件核定作业之规划。

(一八)扩大书面审核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实施要点之增修订作业汇办。

(一九)其它审查及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管制股:

(一)审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二)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三)公文之收发及管制。

(四)绩效统计。

(五)审查案件相关帐证之检收及发还。

(六)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7条 审查二科掌理综合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之调查、核定及相关行政等事宜。分设七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执行业务股:

(一)执行业务者、补习班、幼儿园、托儿所等年度审查作业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二)执行业务者、补习班、幼儿园、托儿所等业务收入实地访查作业之拟订及执行。

(三)执行业务者书面审查标准之拟订。

(四)执行业务者收入及费用标准之调查及拟订。

(五)执行业务者、补习班、幼儿园、托儿所等更正注销案件之核签。

二、个案调查股:

(一)个案调查作业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二)其它项目案件之审查及核签。

三、行政扣缴股:

(一)分局、稽征所综合所得税稽征审查作业之规划及督导。

(二)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审查注意事项之拟订。

(三)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扣缴业务及其法令疑义之请释及解答。

(四)分局、稽征所扣缴税款责任目标之编配及督导。

(五)扣缴检查业务之规划及考核。

(六)综合所得税减免案件之审查。

(七)一般租金标准与财产交易所得标准之拟订。

(八)分局、稽征所强制归户作业计画之拟订及考核。

(九)非自住房屋租赁所得查核业务之规划及考核。

(一○)其它有关综合所得税稽征业务之处理。

四、遗产税一、二股:

(一)遗产税申报及逾期未申报案件之调查、核定。

(二)遗产税核定案件申请更正之审查。

(三)遗产捐赠不计入遗产总额、农业用地核准全额扣除案件之列管及追查。

(四)遗产税柜台作业。

(五)其它有关遗产税稽征业务之处理。

五、赠与税股:

(一)赠与税申报案件及逾期未申报案件之调查、核定。

(二)农业用地不计入赠与总额案件之列管及追查。

(三)赠与税核定案件申请更正、撤销之审查。

(四)赠与税柜台作业。

(五)其它有关赠与税稽征业务之处理。

六、管制股:

(一)审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二)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三)审查案件相关帐簿、凭证之检收及发还。

(四)公文之收发及管制。

(五)绩效统计。

(六)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8条 审查三科掌理货物税、烟酒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营业税及违章检举案件之调查及稽征等事宜。分设七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货物税及证交税股:

(一)货物税及烟酒税:

1 产制厂商及未税仓库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案件之处理。

2 产品登记、变更、注销案件之处理。

3 工厂停工、复工案件之处理。

4 产制厂商申报纳税书表之审查。

5 产制厂商产销、存储、出厂数量之审查。

6 货物税产制厂商申报出厂完税价格异常案件之审查。

7 货物税证照之请印、领发与核销。

8 产制厂商税籍资料及申报书表之登录、建档。

9 产制厂商之访查与非货物税厂商申请完税之辅导。

10 应税货物、烟酒之免税申请、销案及退税案件之处理。

11 应税货物、烟酒退厂整理、改装改制、报废之查验。

12 货物税、烟酒税核定补税、退税及抵缴案件之审查。

13 货物税、烟酒税责任目标之拟订及绩效统计。

14 出口报单抄本之审查及核发。

15 货物税、烟酒税法令疑义之请释及解答。

16 未税货物、烟酒之稽查。

17 违章案件之审查。

18 应税货物零组件、半成品之查核。

19 冷暖气机主机或压缩机装置为冷冻、冷藏设备之勘验及发证。

(二)证券交易税及期货交易税:

1 证券商代征证券交易税及期货商代征期货交易税业务之查核。

2 未上市公司股票让售资料之调查及处理。

3 代征奖金之核发。

4 更正退税案件之处理。

5 违章案件之审查。

6 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法令疑义之请释及解答。

7 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责任目标之拟订及绩效统计。

8 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查缉第一至第四股:

(一)年度查缉作业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二)检举密告案件之调查。

(三)有关单位通报违章案件之审查。

(四)上级交办事项之处理。

(五)会审案件之审查。

(六)其它机关委查事项之处理。

三、营业税股:

(一)营业登记有关事项。

(二)税籍管理有关事项。

(三)停止营业处分核定事项。

(四)政府统一发票管理委员会相关事项。

(五)统一发票配号、印制、验收、发售、调配及剩余统一发票监毁等事项之规划管理及相关执行事项。

(六)营业人申请自行印制二联式收款机统一发票事项。

(七)统一发票给奖相关业务。

(八)绩优营业人选拔事项。

(九)统一发票稽查作业综合事项。

(一○)营业人合并总缴及撤销总缴相关业务。

(一一)营业人放弃免税有关业务。

(一二)电子计算器发票(含网络传输)相关业务。

(一三)营业税各项申报、收件作业之拟订、考核及申报成果之统计、分析。

(一四)分局、稽征所营业税稽征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一五)违规经济活动综合事项。

(一六)电子资料申报缴税综合事项。

(一七)零税率相关作业事宜。

(一八)兼营营业人调整税额综合事项。

(一九)查定课征综合事项。

(二○)特种饮食业查征作业等事项。

(二一)各类异常或课税资料通报查核管制事项。

(二二)营业税责任目标之拟定及绩效统计。

(二三)营业税法令疑义之请释及解答。

(二四)其它有关营业税行政事项之处理。

四、管制股

(一)审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二)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三)公文之收发及管制。

(四)绩效统计。

(五)审查案件相关帐证之检收及发还。

(六)他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9条 稽核科掌理各税审查案件之复核。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稽核科第一至第三股:

(一)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清决算申报案件、资产重估价申报案件审查报告之复核。

(二)综合所得税执行业务所得案件、个案调查案件审查报告之复核。

(三)遗产税、赠与税申报案件审查报告之复核。

(四)违章检举、查缉案件之复核。

(五)遗产税、赠与税柜台化案件之抽核。

(六)外侨税务案件之抽核。

(七)货物税、烟酒税稽征及退税案件之抽核。

(八)营业税清册签请派查案件之抽核。

(九)营业税项目查核、选案查核案件之抽核。

(一○)上级交办应行稽核案件之查核。

二、管制股:

(一)选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二)选查案件之派查。

(三)遗产税、赠与税免税证明书及逾核课期间同意移转证明书、不计入遗产、赠与总额证明书(免税)之核发。

(四)选查案件工作底稿、帐簿凭证之检收及发还。

(五)公文之收发及管制。

(六)绩效统计。

(七)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10条 征收科掌理税款征收、划解退税、清欠执行等事宜。分设五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征收一股:

(一)分局、稽征所有关所得税、营业税征收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二)总局营利事业所得税补税案件、所得税行政救济确定案件之造册、造单。

(三)分局、稽征所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责任目标之编配及督导。

(四)公文之收发及管制。

(五)综所税缴税取款委托书未兑领开征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六)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七)其它有关所得税、营业税征收业务之处理。

二、征收二股:

(一)遗产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货物税、期货交易税、烟酒税征收业务之规划。

(二)遗产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货物税、期货交易税、烟酒税开征案件(含违章案件)造单、造册、送单、补单。

(三)遗产税、赠与税之延期、分期、应继分之处理。

(四)遗产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货物税、期货交易税、烟酒税等更正及行政救济案件之管制及核定税额开征。

(五)遗产税及赠与税实物抵缴案件之处理。

(六)遗产税及赠与税担保案件之处理及同意移转证明书之核发。

(七)遗产税及赠与税比率代缴案件之处理。

(八)遗产税及赠与税开征案件之清查。

(九)其它有关遗产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货物税、期货交易税、烟酒税征收业务之处理。

三、划解退税股:

(一)退税作业之拟订及执行。

(二)有关公库代收税款报表编制之辅导及催报。

(三)各项税款划解科目之审核及办理转正。

(四)外县市代收税款之解缴及代收外县市税款之处理。

(五)各项税捐征收状况之统计。

(六)退税款项之核发及寄送。

(七)已兑领退税凭单之处理。

(八)分局、稽征所有关退税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九)其它有关退税业务之处理。

四、欠税清理股:

(一)欠税清理业务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二)欠缴罚锾挚发债权凭证案件之查报财产及清理。

(三)限制出境案件之管制及处理。

(四)遗产税、赠与税、外侨综所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等欠税案件之移送执行保全、执行凭证保管、清理。

(五)遗产及赠与税缴清证明书之核发。

(六)债权登记及参与分配。

(七)分局、稽征所有关欠税清理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八)逾核课、逾征收期间税款注销事项。

(九)其它有关欠税清理业务之处理。

五、执行股:

(一)配合行政执行处办理滞纳及罚锾案件之执行。

(二)滞纳税款及罚锾案件执行作业之管制。

(三)执行绩效之统计。

(四)邮政划拨缴纳滞纳税款及罚锾案件之处理。

(五)配合行政执行处办理财产之查封及拍卖。

(六)积欠海关税款及罚锾案件之受托执行。

(七)钜额欠税案件之项目追查。

(八)其它有关执行事项之处理。

第11条 资料科掌理申报收件、各项课税资料搜集、整理、通报、保管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收件管制股:

(一)所得税各项申报收件作业之规划、督导、考核及申报成果之统计、分析。

(二)所得税各项申报作业应用书表及有关文具用品之统计、请印(购)、逾期空白申报书表汇整销毁。

(三)遗产税、赠与税课税资料之搜集、整理及通知申报、催报。

(四)遗产税、赠与税邮寄及延期申报案件之受理管制及非申报案件之编列及移送。

(五)无固定营业场所之营利事业非扣缴资料之搜集、整理、通知申报及申报案件之受理。

(六)营业代理人及国外法人在台投资证券纳税代理人报备案件受理。

(七)财团、社团法人设立及异动资料之搜集及通报作业。

(八)非营利事业扣缴单位统一编号编配及税籍厘正作业之规划。

(九)各类所得扣缴税款异常厘正作业之规划及管制。

(一○)营所税未申报案件催报作业之规划及管制。

(一一)配合规划及推广各项所得税网络申报相关作业。

(一二)公文之收发及管制。

二、搜集整理股:

(一)执行业务者各项课税资料之搜集、整理及通报。

(二)营利事业及机关团体各项课税资料(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搜集、整理及通报。

(三)补习班、幼儿园、托儿所等其它所得业者课税资料之搜集、整理及通报。

(四)各项非扣缴资料之搜集、整理、通报及管制。

(五)分局、稽征所非扣缴资料搜集、整理、通报、管制作业计画之拟订、督导及考核。

(六)执行业务所得,独资合伙资本主营利所得及其它所得之通报及管制。

(七)新闻报纸等课税资料之搜集及通报。

(八)个人财产所得资料之查询及安全控管之规范。

(九)课税资料之规划及开发。

(一○)户政信息系统运用之规划及连系。

三、数据管理股:

(一)各类课税资料之保管。

(二)单照之管理及核发。

(三)各类课税案卷及原始资料之提供及运用。

(四)营利事业申报内容更正案件之受理。

(五)课税资料逾保管年限之清理。

(六)营利事业财产资料之查调。

(七)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12条 法务科掌理行政救济、违章处理及法律事务等事宜。分设五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行政救济股:

(一)复查案件之处理。

(二)诉愿案件之处理。

(三)行政诉讼案件之答辩、出庭及上诉。

(四)其它有关行政救济案件案例之分析及研究改进事项。

二、违章处理第一、二股:

(一)违章案件之审理及裁罚。

(二)其它有关违章案件案例之分析及研究改进事项。

三、法规股:

(一)税务法令之转行。

(二)税务法令适用疑义之研议。

(三)税务法令修正意见之研议及汇报。

(四)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之处理。

(五)国家赔偿案件之处理。

四、管制股:

(一)案件之管制及催办。

(二)举发奖金之核发。

(三)罚锾奖金之分配。

(四)公文之收发及管制。

(五)绩效之统计。

(六)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13条 电子作业科掌理自动化作业之规划设计及执行等事宜,分设六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设计执行第一至三股:

(一)电作信息系统之开发设计及推行。

(二)各项应用系统之执行及维护。

(三)各项应用系统执行进度之拟订及考核。

(四)各项应用系统之评估、检讨、改进系统及整合规划。

(五)各单位对电作业务疑难问题之联系、协调及解决。

(六)配合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整体规划及开发系统之试办作业。

(七)单元程序进馆及改馆作业。

(八)自动化作业手册之编撰及维护。

二、机器操作股:

(一)配合各单位之需求、产出各项信息。

(二)计算机设备新增、更新计画之汇整、拟订及经费预算之评估。

(三)计算机设备之租购及管理。

(四)计算机设备之耗材管理。

(五)数据库、磁盘空间之使用管理。

(六)程序馆之进、改馆管理。

(七)使用机时之统计分析及机器操作疑难问题之处理。

(八)灾变仿真及回复之演练。

(九)机房门禁管理及作业环境之维护。

(一○)网络系统管理。

(一一)税务信息系统相关设备之操作管理。

(一二)使用者通行码配发与管制。

(一三)配合国税相关各类媒体申报作业之电作业务。

(一四)备援作业之执行与管理。

三、资料整理股:

(一)课税资料建文件作业之规划、执行及管控。

(二)各种原始数据输出清单之核对、更正及退查。

(三)产出表报之查点、移送及回报管制。

(四)各单位终端机人员登录作业协调支持。

(五)资料外包建文件连系及汇整验收。

(六)缴款书之登录、核算及与经收税款处之查对。

(七)缴款书报核联委外影像扫瞄、存盘及调印。

四、管制股:

(一)自动化作业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二)信息教育训练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三)电作业务行事历及电作需求之管制。

(四)计算机图书及系统文书之管理。

(五)公文之收发及管制。

(六)各项综合性业务之管制。

(七)电作业务概算、预算编列汇整。

(八)办公室自动化作业应用系统执行及维护。

(九)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14条 监察室掌理税务风纪之查察及维护等事宜。分设二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税务人员优劣事迹之调查处理。

二、税务人员风纪情事之调查处理。

三、涉及税务风纪事项之逃漏税案件之调查处理。

四、税务人员违法渎职案件之调查处理。

五、税务人员违纪案件之调查处理。

六、税务人员遭诬告案件之调查处理。

七、税务人员档案资料之建立与管理。

八、一般税务风气之调查反应。

九、上级交查交办事项。

一○、其它有关税务风纪应行监察事项。

第15条 秘书室掌理文书、事务、出纳、档案等事宜。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文书股:

(一)公文书之总收文及分文。

(二)文稿之收缮、校对、用印、总发文及移送归档。

(三)各单位公文收发作业之规划及督导。

二、事务股:

(一)土地及建筑物之产权登记、维修及管理。

(二)财产之接管、维护、报废及变卖。

(三)员工宿舍之分配、管理及检修。

(四)各种办公用品、器材之购置、核发及保管。

(五)司机、技工、工友之雇免及管理。

(六)各种车辆之调派、管理及肇事管理。

(七)油料、水电、电话、环境卫生之管理。

(八)各项事务费用之支付、报销。

(九)各会议场所之管理。

(一○)防护团之组训事宜。

(一一)办理各项采购作业之招标事宜。

(一二)办公环境之维护。

三、出纳股:

(一)各项出纳帐簿之登帐及报表之编制。

(二)黄金、外币、有价证券、公债、存单、原封等担保品寄存中央银行后凭证之保管。

(三)各项公款、押标金之收受及存库。

(四)各项经费之支付。

(五)员工薪资、福利金、罚锾奖金、考绩奖金、年终奖金、不休假加班费等之发放。

(六)保险费、互助金、住宅贷款、急难货款、优惠存款、信用扣款、小额贷款、所得税等之扣缴。

(七)扣免缴凭单之填发申报。

(八)零用金之发放、核销。

(九)其它款项之代收及代付。

四、档案股:

(一)归档文稿之点收、立案、编目、保管。

(二)归档文稿之清查、销毁、移转之档案清理。

(三)档案文稿之检调及安全维护。

(四)档案管理工作计画之拟定、督促及执行。

(五)分局、稽征所档案管理作业规划与督导。

(六)档案目录汇送。

第16条 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等事宜。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股:

(一)组织编制及办事细则之拟订及报核。

(二)职务归系案件之拟订及报核。

(三)印信之制发、缴销及启用报备。

(四)本局安全凭证智能IC卡之管理事宜。

(五)公务人力规划。

(六)业务绩效考核之汇办。

(七)人事管理业务之拟订及报核。

(八)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第二股:

(一)预算员额之研拟。

(二)职员任免迁调案件之拟办。

(三)铨审、动态登记案件之陈报。

(四)约聘、雇人员及其它临时人员之聘(雇)、解案件之拟办。

(五)年度用人计画之研拟。

三、第三股:

(一)职员平时考核之管理。

(二)职员考绩(成)奖惩案件之拟办。

(三)约聘雇人员考核案件之拟办。

(四)优秀人员之选拔及表扬。

(五)服务奖章之请颁。

(六)职员训练、进修之规划及执行。

(七)职员之勤惰管理及值日之排定。

(八)国父纪念月会等各种集会之筹办。

(九)员工出国案件之核办。

(一○)不休假加班费审核及请领清册缮制事宜。

(一一)休假旅游补助数据管理及审核事宜。

(一二)年度绩效奖金之拟办。

四、第四股:

(一)待遇、福利及自强康乐活动之筹办。

(二)薪俸、各项生活津贴之审核。

(三)退休、抚恤及资遣案件之拟办。

(四)退休人员及在职死亡人员遗族之照护。

(五)公务人员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含眷属保险)、劳工保险之拟办。

(六)辅建住宅、急难贷款案件之审查。

(七)人事资料、人事信息业务之管理及各项人事报表之编制。

第17条 政风室掌理政风业务事宜。分设二股,其职掌如下:

一、本局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本局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本局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本局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本局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六、订定本局公务机密维护规定。

七、宣导公务机密维护法令及做法。

八、推动信息保密措施。

九、处理泄密案件。

一○、维护机关设施安全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一一、受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审核、查阅等事项。

一二、其它有关政风事项之处理。

第18条 会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等事宜。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股:

(一)岁入、岁出概(预)、决算之编报及预算追加、追减之办理。

(二)预算之分配、修正及经费之保留。

(三)动支第一、二预备金之申请。

(四)岁计事务之处理。

(五)主计法规之研究、建议及改进。

(六)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股:

(一)经费类各项凭证审核、记帐凭证之编制与会计簿籍之登载、清理与核结。

(二)会计事务之处理。

(三)经费类会计凭证、簿籍及会计案卷之整理、保管及送审。

(四)经费类会计报告之编报。

(五)各单位零用金之管制及审核。

(六)各种代收款项之收付及审核。

(七)财务罚锾奖金之分配。

(八)预算控制及经费流用。

(九)增进财务效能,减少不经济支出之研究及建议。

(一○)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监办。

(一一)内部审核业务之执行。

(一二)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股:

(一)岁入类会计各项凭证、报表之审核及登记。

(二)岁入类记帐凭证之编制、建档、并档及会计簿籍之登载、清理及核结。

(三)征课会计计算机产出代传票、明细分类帐、总分类帐报表之核对。

(四)岁入类会计凭证、簿籍、报表之装订、整理、保管及送审。

(五)各项税课收入退还书及退税支票之审核与签发。

(六)岁入类会计报告之编报。

(七)各项违章案件财务罚锾提成之分配。

(八)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四、第四股:

(一)国税收入之调查、统计及分析。

(二)公务统计报表之编制。

(三)年度统计资料之核编、发布及供应。

(四)各项国税征课实况报表之编报。

(五)本室会统人员之任免、迁调、奖惩、考核事项之处理及建议。

(六)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9条 局长综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工作计画、工作报告编拟之指示及决定。

二、本局概算编制与预算分配之指示及决定。

三、本局各项稽征税目预算执行之监督。

四、本局业务之分配、调整及改进。

五、本局各单位及所属机关各级人员之任免、迁调、奖惩与考核。

六、本局各单位及所属机关工作之监督、指导及考核。

七、本局各项课税适用法令、规章重要原则之指示采择。

八、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九、重要税务案件变更处理方式之决定。

一○、重要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与纪录之核定,暨其它非由其主持之重要会议纪录之核定。

一一、其它有关重要业务、事务之处理。

第20条 副局长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重要业务及工作计画之参与决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阅。

三、局长不在局时局务之代理。

四、本局甄审委员会及考绩委员会之主持。

五、各种会议局长不出席时之主持。

六、各种会议之参加或代表局长出席。

七、各单位职掌分配调整之建议。

八、随时提请局长注意之重要事项。

九、局长特交事项。

一○、其它有关业务之赞襄。

第21条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一、文稿、文件之核阅。

二、重要机密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三、各单位工作推进之配合联系。

四、本局工作计画及工作报告之汇编。

五、各科、室间权责争议之协调。

六、重要会议之参加。

七、职责上应呈报局长之重要事项。

八、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22条 科长、室主任各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监察室主任、会计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风室主任,并受上级会计、人事、政风、调查机构之监督)综理本科、室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科、室主管案件之分配与文稿之审核。

二、本科、室业务及工作计画之签拟及工作计画进度之考核。

三、依照本局处理公务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本科、室主管决行事项之核定。

四、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法令之拟订及解释。

五、本科、室各级职员考核、奖惩之签拟。

六、本科、室人员工作之调派及指挥、监督与日常事务之处理。

七、职责上应呈报局长之重要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23条 股长分承各该科长、室主任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股主管案件之分配、审查及初核。

二、本股主管业务之分配及指导。

三、本股职员平时及年终考绩之提供意见。

四、本股职员工作调派及指挥、监督与日常事务之处理。

五、本股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法令之解释及答复。

六、其它交办事项。

第24条 秘书、稽核、督导、分析师、审核员、专员、设计师、管理师、税务员、科员、助理员、书记等人员,各承长官之命,依法办理主办事项。

第25条 机要人员承长官之命,依法办理主办事项,其职掌如下:

一、机密公文书之处理。

二、检举案件之处理及管制。

三、局务会议之纪录。

四、重要函件之处理及管制。

五、印信之典守。

第26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7条 本局为检讨业务、推进工作、把握预算之执行,并解决各科、室处理业务时所发生之困难起见,每月举行局务会议一次,由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科室主管、分局长及稽征所主任组成之;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28条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得随时组织各种委员会或小组,审议有关事宜。

第29条 本局得视各辖区稽征业务需要报请核准后设分局或稽征所,其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30条 本局文书管理依行政院颁文书处理手册处理之。

第31条 本局职员管理,依照公务员服务法之有关规定处理,其考勤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32条 本局之事务管理,悉依事务管理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33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细则修正条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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