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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0 生效日期: 2003-03-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1月2日批准,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修改内容)
  a.第2章中增加以下引用标准,“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
  b.“表1车辆外廓尺寸限值”更改为:
  
 

 车辆类型                 长     宽     高
  载货汽车(包括载货越野汽车)     ≤121)    ≤2.5    ≤4
  整体式客车、整体式无轨电车      ≤12     ≤2.5    ≤42)
  单铰接式客车、单铰接式无轨电车    ≤18     ≤2.5    ≤4
  半挂汽车列车             ≤16.53)   ≤2.5    ≤4
  全挂汽车列车             ≤20     ≤2.5    ≤4
  四轮农用运输车            <6      ≤2.0    ≤2.5
  三轮农用运输车            ≤4.6     ≤1.6    ≤2.0
  两轮摩托车              ≤2.5     ≤1.0    ≤1.4
  边三轮摩托车             ≤2.7     ≤1.75    ≤1.4
  正三轮摩托车             ≤3.5     ≤1.5    ≤2.0
  轻便两轮摩托车            ≤1.8     ≤0.8    ≤1.1
  轻便三轮摩托车            ≤2.0     ≤1.0    ≤1.1
  轮式拖拉机车组            ≤104)    ≤2.5    ≤3.04)
  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变型运输机    ≤5      ≤1.7    ≤2.2

  1)不以运输为目的的专用作业车除外。2)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高度限值为4.2m。3)低平板车及运输集装箱单箱长度大于“40英尺”的超长框架式集装箱车除外。半挂车长度限值为13m;运送车辆的专用半挂车除外,但总长度仍不得超过16.5m。4)对标定功率大于58kw的车组长度限值为12m,高度限值为3.5m。
  c.3.6条最后补充以下条文,“注:对于半挂汽车列车和全挂汽车列车,其比功率为牵引车标定功率与列车总质量之比。”
  d.7.2.5条后增加:
  “7.2.6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都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车辆后部的宽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不小于0.1m2。汽车列车及长度大于等于10m的载货汽车侧面也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其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侧面车身反光标识与侧反射器的面积之和每侧应不小于0.2m2。
  7.2.7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的规定。”
  e.11.13.1改用新条文: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必须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其技术条件应符合GB11567.1的要求。”
  f.11.13.2改用新条文:
  “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和挂车的后下部必须装备符合GB11567.2要求的后下部防护装置,该装置对追尾碰撞的车辆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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