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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峡船闸完建期长线客运船舶过闸管理办法》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3 生效日期: 2006-09-10
发布部门: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长航运[2006]3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资格审查
第三章 过闸申报
第四章 过闸规定
第五章 附则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
  你局《关于呈送三峡船闸完建期过闸长线客运船舶管理办法的报告》(三峡航安[2006]13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三峡船闸完建期长线客船过闸管理,保障长线客船安全、有序地通过两坝,经我局审查同意《三峡船闸完建期长线客运船舶过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9月10日起施行。
  二、请你局认真做好《办法》的社会公布、宣传等相关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三峡船闸完建期长线客运船舶过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船闸完建期长线客运船舶过闸管理,维护三峡坝区水上通航秩序,保障长线客运船舶安全、快捷、有序地通过两坝,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船闸完建期具有三峡大坝以上港口至南京及其以远客运航线经营资质,并从事该航线旅客运输的客运船舶(以下简称“客船”)和船公司
  第三条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申报资格审查


  第四条 三峡船闸完建期之前已签订了长线旅客运输合同的船公
  司,应将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拟安排的客船过闸计划于2006年8月31日前报送三峡局,三峡局于9月5日前完成对客船过闸的资格审查。
  第五条 三峡船闸完建期间临时签订长线旅客运输合同的船公司,应及时向三峡局申请报批。
  船公司在客船要求过闸前15天向三峡局提交合同原件、复印件、拟安排的客船过闸计划及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船名、船舶类型、本航次船舶最大尺度(总长、总宽、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最大吃水)、过闸方式(上行或下行)、始发港、目的港、要求通过第一坝时间及申请理由。
  第六条 对符合申报过闸条件的客船,三峡局在调度公示栏实时公告,并签发申报过闸单,通知船公司在次日领取申报过闸单。
  第七条 具有申报过闸单的客船按照规定渠道申报过闸计划。
  第八条 对申报过程中存在隐瞒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客船,取消其三峡船闸完建期的过闸资格。

第三章 过闸申报


  第九条 客船可以通过GPS应用系统、三峡局政务网站或传真等方式申报过闸计划,需要在两坝间停留的客船,应在一次申报中予以说明,否则视为连续通过两坝。
  第十条 客船应于计划过闸前72小时与三峡局通航指挥中心联系,根据三峡船闸单线运行原则上按24小时换向的要求,在确保申报时段内与三峡船闸预计运行方式一致的前提下,提前48小时将过闸申报信息传真至三峡局通航指挥中心(联系电话:0717—6963276,0717—6271231;传真电话:0717-6963643)。
  第十一条 客船应于10:00时前再次确认申报当日18:00时至次日18:00时的船舶过闸计划,
  第十二条 三峡局通航指挥中心每天15:00时公布当日18:00时至次日18:00时的客船过闸计划。
  第十三条 客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过闸计划:
  (一)具备GPS应用系统的客船自动接收过闸计划;
  (二)通过internet门户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sxth.gov.cn/
  (三)通过电话查询,电话:0717-6963276;0717-6271231;


第四章 过闸规定


  第十四条 客船过闸时间必须服从三峡船闸单线运行的换向要求。
  第十五条 客船应于计划过闸前3小时向调度值班室通报船位,在计划实施前2小时抵达调度指定靠船墩等待过闸,并及时向调度值班室报告载运旅客人数。
  第十六条 客船应严格按照申报时间抵达指定水域,三峡局通航指挥中心在确保特殊任务船舶(警卫任务、军事运输等)的前提下,保证长线旅游船舶优先过闸;不能按照申报时间抵闸的客船,三峡局通航指挥中心另行安排过闸计划,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晚点时间无法预计的,应在到锚地后根据船闸实际运行情况,适当滞后安排,一般在当前闸次后的第3个闸次予以调整。
  (二)晚点时间可以预计的,一般从预计到锚地时间后的第2—3个闸次中调剂安排。
  第十七条 客船进入坝区水域前,应按下列方式联系:
  (一)进入庙河至莲沱水域前,与三峡调度值班室联系(VHF13频道);
  (二)进入莲沱至艾家河水域前,与葛洲坝调度值班室联系(VHF14频道)。
  第十八条 客船过闸必须遵守《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通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客船在过闸时发生可能影响安全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船闸运行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装有GPS船载终端的客船经过坝区水域(长江庙河至艾家河,全长71.5公里)时应使其保持开启状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客船的“过闸申报”和“过闸规定”,与其它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春运期间,对因客流量超过了坝区安全转运能力的部分客运船舶,经翻坝转运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由三峡局安排过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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