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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处务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2 生效日期: 2003-01-2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秘书字第09200155101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中央研究院秘书字第0920015510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26条

第1条 本规程依据中央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暨第三十条订定之。

第2条 本规程依相关事务区分为总办事处职掌及院务会议。

第3条 本院总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处)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程办理之。

第4条 本处依本院组织法之规定设秘书组、公共事务组、总务组、学术事务组、计算中心及仪器服务中心,分别掌理本院组织法、本规程规定及奉长官交办之有关事务。

第5条 本院对外公文书:有关全院事项者,须经院长签署,由本处发出;关于一般行政事务者,得由分层负责主管单位发出;关于研究所(处)、研究中心者,得由该单位主管签署发出,但以次要之事务为限。

第6条 院内文书往来均由主管人签署。

第7条 本处处长请假时,其职务由副处长代理;本处处长、副处长均请假时,得由处长指定本处主任一人代理。

第8条 本处处长、副处长、组主任、中心主任得由研究员兼任,其任免及考评由院长核定。

第9条 本处秘书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要公文、密电处理、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项。

二、文稿撰拟及汇报事项。

三、院士会议、评议会会议、院务会议及各种重要会议议事事项。

四、年度施政方针、施政计画及工作报告汇编事项。

五、文件收发、分配、缮校及公文稽催、查询事项。

六、新闻、舆情资料汇报及处理事项。

七、公共关系及新闻联系事项。

八、院长交办事项。

第10条 本处公共事务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院智能财产权管理、推广、运用、维护及收入分配事项。

二、本院法律事务及法规研拟、整编事项。

三、本院与国会沟通协调事项。

四、院长交办事项。

第11条 本处总务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院本部经管之土地、财产、物品、车辆、宿舍、办公处所、集会及环境景观等管理事项。

二、院本部经管之一般财物、劳务采购及全院财物、劳务之集中采购事项。

三、技工工友管理事项。

四、实验废水场等相关环保设施之操作、维护及管理事项。

五、辐射防护、消防安全管理、医疗保健等相关事项。

六、院本部经管之营建、机电等相关工程管理及采购事项。

七、院本部经管之机电、通讯相关设施及房舍、院园、景物、道路及公共设施之修缮及维护事项。

八、经费出纳、管理事项。

九、学术活动中心、综合体育馆等相关设施之管理、营运及维护事项。

一○、协助各所(处)、研究中心办理营缮、机电工程及房舍修建事项。

一一院长交办事项。

第12条 本处学术事务组掌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学术咨询总会掌理之行政事项。

二、学术发展之行政事项。

三、学术审议、申诉、研究成果评估及出版等行政事项。

四、研究人员聘任审查等行政事项。

五、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合作之行政事项。

六、培育高级学术研究人才之行政事项。

七、参与国家科技政策与学术发展之行政事项。

八、学术伦理案件审查之行政事项。

九、院内外各项研究计画及学术奖助之申请办理事项。

一○、院长交办事项。

第13条 本处计算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院各项信息业务之协助、规划、服务、训练及推广事项。

二、本院网络通讯及公共信息设备之建置、管理及维护事项。

三、本院科学计算事项。

四、本院学术研究之信息技术及支持事项。

五、本院学术研究用数据库及数字典藏事项。

六、协助本院行政作业自动化事项。

七、协助本院图书信息业务自动化事项。

八、本院信息及通讯安全事项。

九、院长交办事项。

第14条 本处仪器服务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支持本院各研究所(处)、研究中心研究仪器之评估、设计、制造、维修及检测。

二、院长交办事项。

第15条 本处各组、中心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第16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副院长、研究所所长、研究所筹备处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学术咨询总会执行秘书、总办事处处长及本院十五位编制内研究人员(以下简称研究人员)代表组成。

前项研究人员代表分为数理科学组、生命科学组、人文及社会科学组三组,每组五人。

第17条 院务会议研究人员代表产生方式,由本院各研究所(处)、研究中心自行推举候选人一名,经该组全体研究人员以限制连记法投票方式(连记二人)选举产生。得票较多者当选;票数相同者,由院长圈选之。

各组研究人员代表选足名额后,其它得票之候选人,按票数多寡依次为候补人;研究人员代表出缺时,由同组候补人依次递补。

研究人员代表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18条 下列人员有院务会议研究人员代表之选举及被选举资格:

一、本院编制内专任研究人员,于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报到程序,且尚在聘期中者。

二、本院与其它单位合聘,在本院支薪者。

三、年度中奉准休假进修,未出国者。

下列人员无院务会议研究人员代表之选举资格,但有被选举资格:

一、本院与其它单位合聘不在本院支薪,将来担任被选举职务时在本院支薪者。

二、经其它单位(含公民营企业)借调,不在本院支薪,将来担任被选举职务时已归建者。

三、奉准出国,将来担任被选举职务时已返回国内者。

院务会议研究人员代表于任期中因故离职、借调其它单位或出国达半年以上者,应即丧失资格。

第19条 院务会议以院长为主席,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指定副院长一人代理之。

第20条 院务会议议定下列法规

一、本院处务规程。

二、院务会议下设各委员会之设置办法。

三、研究人员新聘、续聘及升等之审议程序。

四、特聘研究员资格及聘用之程序。

五、本院其它重要法规

院务会议审议下列事项:

一、本院组织法及各项组织规程修正之初审。

二、研究所及研究中心之设立、组织及兴革事宜之初审。

三、研究所(处)所属组、馆、室之设立;研究中心所属专题中心之设立。

四、特聘研究员拟聘案。

五、本院助研究员以上研究人员之资格并予以核备。

六、因院务会议业务需要而设立之各种委员会。

七、影响全院人员权益之重要事项。

八、院长交议事项。

第21条 院务会议以二个月开会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

院务会议议案除各行政单位依相关规定提案外,其它提案须经应出席人员至少十分之一联署,并于开会前十四日送秘书组列入议程;临时提案须经应出席人员至少五分之一联署。

第22条 院务会议开会时,须有应出席人员过半数出席。

出席人员因故无法出席时,得以书面委托其它院务会议出席人员代表出席;行政主管得委托职务代理人代表之。每一受委托人员同时只能代表一人。

第23条 一般议案之通过,须有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同意。讨论研究人员资格案时,职级低于受审议人职级之研究人员代表应回避。

第24条 院务会议一切议决案,须经院长核准施行。

第25条 本院人事委员会之组织及职掌另定之。

第26条 本规程经院务会议通过,院长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相关法规: 中央研究院 台湾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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