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九二府行法字第09200050596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台东县政府九二府行法字第09200050596号令修正发布第10、11条条文
第1条 本规程依据台东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九条订定之。
第2条 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设各地政事务所(以下简称地政事务所),隶属于县政府,兼受县政府地政局之指挥、监督,掌理辖区内地政业务。
第3条 地政事务所置主任,承县长之命,兼受县政府地政局长之指导,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4条 地政事务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土地建物测量事项。
二、土地建物登记事项。
三、地目变更及地目等则铨定调整事项。
四、地籍管理事项。
五、地价业务事项。
六、地权调整事项。
七、土地利用事项。
八、其它有关地政业务事项。
第5条 地政事务所辖区由县政府规定。
第6条 地政事务所置课长、测量员、技士、技佐、课员、办事员、书记。
第7条 地政事务所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专任或由上级机关派员兼任。
第8条 地政事务所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专任或由上级机关派员兼任。
第9条 地政事务所政风业务,由县政府政风室统筹办理。
第10条 地政事务所得分二至五课办事,编制员额未满十八人者,分设二课;编制员额在十八人以上未满四十人者,分设三课;编制员额在四十人以上者,分设四课。另得设信息课。
第11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2条 地政事务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地政事务所拟订,报县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