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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专校院增减调整所系科班及招生名额审查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4 生效日期: 2005-06-1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技(二)字第0940058323C号

一、依据: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配合国家整体建设及地区产业特色、培育高级及实用专业人才,并落实大学法第五条第三项、大学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及专科学校法第四条之意旨,特订定本要点。

二、原则:各技专校院 (以下简称各校) 增减、调整所系科班及招生名额,应依下列规定规划:

(一) 考量国家建设及地方产业需求,注重学生未来就业发展。

(二) 因应社会变迁及职场需求,发展具前瞻性、实务性系科。

(三) 配合学校中长程校务发展计画及特色,考量软硬件教学设施、专任师资素质水准、学生就业情形、招生情况等办学资源条件,整合现有规模及资源。

(四) 征询专业意见,并循校内程序提报调整所、系、科班与招生名额。

三、发展规模之设定:本部得先钜观考量整体人才培育总量发展规模之增长做整体总量之管制,据以审核各校总量发展,并根据各校现有 (提报当时) 校舍建筑面积、师资计算可发展总量规模及核定各校总量规模。

前项师资,各校生师比 (分全校生师比及日间部生师比) 及专任师资结构,未符合下列规定者不得增加招生名额:

(一) 生师比标准如下:

1.「全校生师比」:科技大学应在三十二以下;技术学院与专科学校应在三十五以下。但设立或改制满三年后之技术学院应在三十二以下。

2.日间部生师比应在二十五以下。

3.设有进修学院、进修专校之学校于加计进修学院、进修专校之学生数后,全校生师比得在四十以下。

4.规划新设博士班 (含在职专班) 之学校,全校生师比应在三十二以下。

5.未符合1及2所定标准之学校,除不得增加招生名额外,该校当年日间部与全校生师比至少应维持前一年度比例。

6.其它有关全校学生数与专、兼任教师之认定与计算方式等事项,依本部辅导私立技专校院提升师资素质实施要点之规定办理。

(二) 专任师资结构:专任师资结构之计算,以全校专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师数除以全校应有专任讲师以上教师数。全校应有专任讲师以上教师数为全校学生数除以全校应有生师比。专任师资结构依学校类型区分如下:

1.专科学校:应达百分之十五以上;由高职申请改制之专科学校改制满三年应达百分之十五以上。

2.技术学院:未设专科部之技术学院应达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专科学校申请改制时应达百分之二十一以上;改制满一年应达百分之二十二以上;依此类推,改制满四年应达百分之二十五以上。3.科技大学:改名时应达百分之四十以上;改名满三年应达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改名满五年应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 学校规划新增设硕、博士班 (含在职专班) 及增加研究所招生名额,生师比应符相关规定;规划增加研究所招生名额专任师资结构应达百分之四十四以上。

(四) 学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得整合数系或以学群为单位申请设立硕士班 (含在职专班) :

1.申请时「全校」及拟设硕士班之「系所」专任师资结构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2.拟设硕士班之「系所」专任师资结构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产学合作件数、已核准通过专利件数、已完成技术移转或授权件数、参与公开展演场次,及接受政府、民间机构项目委托进行之研究计画等合计总件数,技术学院最近三年每年平均达十件 (场) 以上、科技大学达十二件 (场) 以上。

(五) 学校得整合数系或以学群为单位申请设立博士班 (含在职专班) ,申请时拟设博士班 (含在职专班) 之「系所」专任师资结构应达百分之六十六以上。

第一项校舍建筑面积:

(一) 各校每生应有校舍建筑面积应符合校舍建筑面积标准,未符合者不得增加招生名额。

(二) 校舍建筑面积标准如下: (单位:平方公尺/每生)

┌────┬──────┬──────┬──────┐

│ │商业、护理、│医技、药学、│工业、农业、│

│类型学制│ │家政、艺术、│ │

│ │语言类 │体育 │海事类 │

├────┼──────┼──────┼──────┤

│专科 │十 │十二 │十四 │

├────┼──────┼──────┼──────┤

│类型学制│文法商管、教│理医类 │工业、艺术、│

│ │育类 │ │农业类 │

├────┼──────┼──────┼──────┤

│大学 │十 │十三 │十七 │

├────┼──────┼──────┼──────┤

│研究所 │十三 │十七 │二十一 │

└────┴──────┴──────┴──────┘

(三) 各校应根据日间部学生人数与校舍建筑面积标准计算最低应有校舍建筑面积。但夜间部学生总数较日间部为多时,改以夜间部学生总数计算;夜间部普通班以其学生数二分之一加计为日间部学生;进修学院与进修专校学生得不列计。本部依下列规定认定校舍建筑:

1.校舍建筑以本部核定校区 (含分部) 之建筑属自有产权且已取得使用执照,并提供予正式学籍学生活动、教学、研究之使用者,列为计算之依据。

2.下列情形不得列入校舍建筑计算:

(1) 未取得合法使用执照者。

(2) 列属危险校舍建筑者。

(3) 专供推广教育使用或对外营业者。

(4) 其它无须申请建筑执照之房舍,或仅需申请杂项执照之地上改良物 (如风雨走廊、车棚、临时性建物) 或明显与学生活动、教学、研究无关者。

3.有下列情形者,得列入校舍建筑计算:

(1) 内政部七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内营字第三八七七○五号函发布日前已兴建完工,学校聘请建筑师或专业工业技师安全鉴定证明合格,且已向建物主管机关送件申请进行取得合法执照中,并经消防检查合格。

(2) 租用校区外提供学生宿舍使用,租赁合约至少四年以上且有公证证明并经报本部核准。但纳入计算面积不得超过该校校舍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

(3) 学校附属作业组织(如附设医院、附设实习会馆、旅馆及实习林场等),其校舍建筑中属确实提供教学、研究使用之部分。

4.计算最低应有校舍建筑面积时,各所系科班归属之类型应依据各校收取学杂费之归类核计。

5.全年在校外实习之班级,不列入学生数计算;经教育部核准实施春、秋两季招生方式之系科班,以其实际在校上课之系科班学生数计算。

6.部分学分在校外实习者,得扣除「校外实习学分数占总学分数」比例计算之学生数,扣除学生数比例不得超过该系 (科) 学生数的八分之一。但有附设医院、实习会馆、旅馆及实习林场等附属作业组织之学校,其实习课程之学生数不得再扣除。

师资 (生师比及专任师资结构) 及校舍建筑面积应同时符合本要点所定之标准,方得在未逾越发展总量范围内继续增加招生规模。

校本部与分部直线距离超过三十公里以上之学校,视为二个独立校区,分别计算总量规模。

四、作业程序:

(一) 提报时程:

1.各校应于招生前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以每年三月十五日为标准日,提报总量作业用表到本部。本部汇整学校提报之资料,统计整体预拟招生状况,并根据整体考量人力供需及教育政策,核定各校总量招生名额。

2.本部于核定各校各学制招生名额后,各校在可发展规模内得依校内程序自行规划增减、调整所系科班。其它相关所、系、科、班(组) 之招生名额分配,由各校自行调整后于招生前一年九月十五日前报本部。

3.特殊项目应于招生前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报计画。但第四款第五目至第七目得酌予放宽截止期限。特殊项目经专业审查及规定程序审定,核定之系所科班增加之招生名额 (不含新设硕、博士班) 纳入年度可增减、调整之总量中计算,如超出总量规模应自行调整或撤销。

(二) 提报程序:

1.各校提报总量作业用表到本部审核前,应先经校内相关会议(私立学校并应提董事会议)审核通过,连同会议纪录等相关资料一并报本部。

2.各校提报特殊项目,应依学校自订之专业审核程序,提校务会议(私立学校并应提董事会议)审议通过,连同会议纪录等相关资料一并报本部。

3.总量作业用表与特殊项目所需表件另行公告。

(三) 本部依据各校提报当时资源现况表(师资、校舍建筑面积)计算各校规模是否逾越发展总量,依下列规定核定其增设、调整所系科班及招生名额:

1.现有规模及申请招生年度规模均未逾发展总量之学校:得增加招生规模,并得于本部核定总量名额后,依第七款规定申请调整不同学制之招生名额。

2.现有规模已逾发展总量之学校:不得增加招生规模,并应提出资源改善计画;若未提计画,或所提计画经认定不可行,本部得缩减其招生规模。但因自然减班,招生当年现有规模未逾总量者,不受前开限制。

3.现有规模未逾发展总量,但申请招生年度规模已逾发展总量之学校:依其申请与现有资源 (师资、校舍建筑面积) 核算增调后招生规模是否逾量,核算有逾量之学校得提出资源改善计画,计画如具体明确经本部认定可于期限达成者,得采计部分列入资源现况计算;若未提计画或所提计画经认定不可行,本部得缩减其招生规模。

4.涉及学制、系、所、科、班停招案者,公立学校应于停招前一年并同招生总量规划项目报本部,私立学校应于前一年公告于招生简章、技专校院招生策进总会网站、学校网站或传播媒体,以利考生规划。

5.各校招生名额应每年检讨调整,如有违反相关法规,经召开相关委员会审查认定者,其招生名额总量应依情节轻重予以减招或停招。

6.科技大学、技术学院附设专科部之护理科,应维持现有规模,不得增加招生名额。

7.经本部评鉴成绩等第列为四等之系科,次年即应停招;评鉴成绩等第列为三等且两年后经追踪评鉴仍未获改善之系科,应予核减;评鉴成绩列为二等之系科不得增加招生名额。

(四) 特殊项目:

1.各校提报下列规定之特殊项目,每年每项以三案为限,学制与系科新设、增招、减(停)招得分别列计:

(1)新设博士班。

(2)新设硕士班或在职专班。

(3)涉及政府相关部门订有人力培育总量管制机制类科(如受卫生署医事人力培育规划限制之医学、中医、牙医、药学、医学技术、护理、职能治疗、物理治疗、呼吸治疗)及经本部医教会认定应管制之类科之新设、增招与减招。

(4)新成立或拟更名之系所科班名称属技专校院全国唯一者。

(5)公立学校任一学制之增设、停招与所系科停招。

(6)公立学校专科之减班。

(7)公立学校增加员额、经费之所系科班增设,除项目同意外,不另给经费员额。

2.前目(1)至(4)所定特殊项目由本部召开项目会议或送请校外学者专家二人以上审查,新设博士班提本部学审会常会审定;(5)至(7)所定特殊项目由本部项目审理或召开会议审议后核定。

(五) 各校每年可新增学生数,除前款第一目之(1)及(2)或项目审查通过项目之学生数外,学校可依下列规定申请新增学生数:

1.在可发展总量规模范围内,各校日间学制合计每年增加学生总数以一五○人为限,日、夜间学制合计不得超过二五○人(不及于进修专校与进修学院)。

2.新设或改制未满五年之学校,或整并、核准成立之分校(分部),及学生总数未逾五, ○○○人之学校,如资源条件充裕者,每年增加学生总数日间学制以三○○人为限,日、夜间学制合计不得超过五○○人 (不及于进修专校与进修学院) 。

3.前二目所定人数增加上限含个别学制 (研究所、四技、二技、大学部、二专、五专、专科部等) 及全校总数。

4.学校规划增加研究所招生名额,专任师资结构应达百分之四十四以上。

5.博、硕士班 (含在职专班) 招生名额增加数,成长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6.学校日间部生师比在二十五以下、全校生师比在三十二以下,且日间部研究所硕士班 (含在职专班) 符合下列条件者,每年日间部硕士生 (含在职专班) 招生名额至多增加百分之三十 (申请调整学制部份不计) :

(1) 专任师资结构达百分之六十六以上。

(2) 产学合作件数、已核准通过专利件数、已完成技术移转或授权件数、参与公开展演场次,及接受政府、民间机构项目委托进行之研究计画等合计总件数,最近三年每年平均达十五件 (场) 以上。

(六) 新设或整并之学校及新核准成立之分校 (分部) ,设立第一年之所系科班及招生名额,应配合设校计画并提本部,经专业审查后核定。

(七) 调整核定名额:

1.现有规模及申请招生年度规模均未逾发展总量之学校,得于本部核定总量名额后,依下列原则调整招生名额:

(1) 调整之学制、所、系、科、班 (组) 应以原有学制、所、系、科、班 (组) 二分之一为限,仅余单班者不受此限。

(2) 调整总名额 (增量) ,日间学制以一五○人为上限,日、夜间学制合计不得超过二五○人。

(3) 评鉴成绩全数一等之学校,不受(1)及(2)之限制。

(4) 公立学校调整招生名额因受第四款第一目之(5)至(7)限制,故仍依特殊项目作业程序另报本部办理。

2.调整方式 (可调换学制与比例) 视该年度教育政策另行公告。

3.调整后之相关所、系、科、班 (组) 之招生名额分配表,由各校自行调整后于招生前一年九月十五日前报本部。

五、追踪考核:

(一) 本部基于时效考量,本信任原则办理审查作业,事后抽查各校提报资料如有不实者,除视为行政重大缺失核减总量规模外,并列入学校整体发展奖补助经费扣款参考。

(二) 各校对本部核定研究所、大学部及专科部之各学制名额(不含各所系科招生名额)如有疑义,应于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复并以一次为限,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 各校所提报之各项资源状况及招生总量规划,须于当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于各校网站;如有所系科停招应公告于招生简章、技专校院招生策进总会网站、学校网站或传播媒体,以利考生规划。

(四) 各校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应配合技专校院校务基本数据库及总量管制报本部事项,将各所系科之师资及相关教学研究资源资料公布于各校之网站,以供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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