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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金融通调剂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3-19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信贷资金管理责任制,加强资金市场的管理,强化农业银行融通调剂资金的机制,增强信贷资金的自我平衡能力,加速资金周转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农业银行信贷资金的融通调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融通调剂资金的原则
  1.在国家信贷资金计划指导下,实行计划与资金分开管理,上级行不包下级行的资金;发放贷款所需资金,主要由各行自己筹集解决。
  2.信贷资金的融通调剂要坚持协商一致,平等互利,恪守信用,按期归还。
  3.信贷资金的融通调剂既要服从宏观管理,又要坚持微观搞活的要求,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提高资金使用上的自我约束能力。
  4.加强经济核算,树立利息观念,既要防止资金供应脱节,又要避免资金占压和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条 融通调剂资金的形式
  1.融通资金要以无形为主,有形为辅,分层融通。总行只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计划戴帽市行及各专业银行总行(总公司)融资。
  2.各级行要积极参加同业拆借市场,相互融通,加速资金周转。
  3.利用现有设备并逐步配备先进的通讯工具,开展融资活动。
  第三条 融通调剂资金的管理
  1.信贷资金的融通调剂由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办理具体手续。
  2.拆出资金必须是以不影响完成上级行核批的信贷资金计划和当地生产、流通正常资金需要为前提的暂时闲置资金。
  3.在遵守信用,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的前提下,净拆入资金要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一般不超过当年存款计划增加额的30%。拆入资金本着效益好,周转快的原则,只限于短期周转,不得用于扩大信贷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不得用于弥补年度信贷资金计划缺口。
  第四条 加强总分行资金的调控能力,建立统筹基金制度
  1.为了贯彻区域和产业信贷政策,解决各地资金的临时周转困难,总分行要加强对信贷资金的融通调剂,建立统筹基金制度集中一部分资金,统一使用。
  2.1988年以1987年各分行各项存款增加额的3%上交总行,作为总行融通调剂统筹基金,以后各年上交比例,根据资金情况确定,年度中间不作调整。此项上交资金列入当年信贷资金计划。各行在上交日要将资金主动上划总行。
  3.为保证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及时供应,各分行对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下降部分的资金要统筹安排,由分行掌握30-50%。如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低于1984年余额,则将低于1984年余额部分的资金上划总行,由总行统一调剂使用。
  4.对总行核定的上存资金以及各行资金有余后上存总行的资金,可采用大额定期存款单的办法,此存单可以在系统内转让。
  第五条 总行集中资金的使用
  1.集中的信贷资金由总行统一融通调剂,有借有还,按期限管理。
  2.季节性的临时融通,主要解决因先支后收造成的资金暂时困难,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3.用于联行汇差清算引起资金临时不足,期限一般不超过20天。
  第六条 融通调剂资金的申请
  1.各分行根据总行核批的年度信贷资金计划要按季分月编制业务经营计划,及时匡计资金头寸。
  2.各分行向总行申请临时借款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借款申请书》,一式两份,加盖分行公章和经办人名章,报送总行。总行审批后,一份作为总行办理划拨资金的依据,另一份退还分行作为通知。
  3.临时借款到期,各行应主动将本息上划总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必须在到期日5天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同意原则上可以展期一次,否则按每日万分之三执行罚息。
  第七条 总行融通调剂资金的审批
  1.融通调剂资金核批手续,一律以总行资金计划部公章为准,同时加盖经办人图章。
  2.融通资金累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包括5000万元)需报请主管行长审批。
  3.不能按期归还需延期或执行罚息,由部主任审批。
  4.计划部门要按月填报资金融通收付余额表,并对资金运用率、周转率、逾期率进行考核。
  第八条 总行融通调剂资金的利率
  1.1987年以后的上存资金利率从1987年12月21日起调整为:3个月以下(含3个月)月息6.0‰;3个月至半年(含半年)月息6.15‰;半年以上月息6.3‰。上交总行的统筹基金利率月息6.0‰。对1987年以前上存资金继续执行联行往来利率。
  2.短期拆借资金利率,一般高于上存资金利率0.15‰。根据资金市场行情和银根情况,总行可在5%的上浮范围内酌情确定。
  第九条 各分行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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