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0 生效日期: 1998-06-10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沈国税征字[1998]135号

国税、地税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摸清税源户数,堵塞征管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67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税收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实施方案》(辽地税[1998]138号),决定从1998年6月至9月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根据总局和省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清查漏征漏管户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改组改制工作的推进,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管理、强化征管,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有的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不办理;有的虽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不按时如实申报纳税,并且采取经常更换经营地点等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监控;有的则乘企业改组、改制之机,以各种承包、租赁经营方式偷逃税款;有的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搞假福利、假校办、假劳动就业、假办'三产'企业等。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并将干扰税收征管秩序,损害国家税法尊严。为此,必须在全市通过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摸清税源底数,查'应缴税款,减少税收流失,完善征管措施,进一步促进税收秩序的好转。

  二、组织领导为了保证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赵士春李天心副组长:张贵何力周晓娥祝广武苏兴锋赵奎刚郭保明田家张宝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周晓娥郭保明市国税局成员:征收管理处、稽查处、计会处、流转税处、涉外处、市场处、特税处处长,办公室主任。
  市地税局成员:征收管理处、稽查处、计会处、流转税处、财产税处、行为税处、所得税处、涉外分局、个体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国、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办公室负责此次清查具体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验收工作。
  办公室各组成单位的具体职责为:征收管理处、市场处(个体处):负责向市政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请示汇报清查工作的有关问题、情况;负责与国、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民政局、教委核对户数的协调工作及其他工作。
  稽查处:在清查过程中负责与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基层分局的具体清查工作和专项检查工作;负责有关大案要案、典型案件稽查和其他有关事宜等工作。
  计会处:负责向省局和市财政局申请清查工作的经费、奖励经费和协调其他有关事宜、问题。
  市国税局流转税处、涉外处、特税处、市地税局流转税处、财产税处、行为税处、所得税处、涉外分局;负责清查工作中的有关税收政策指导工作和其他有关事宜(涉外处、特税处还负责所管辖的纳税人的清查工作)。办公室:负责新闻报道、后勤保障工作。

  三、清查的范围与重点清查的范围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市境内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清查工作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清查重点:(一)发生纳税义务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但有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事业性单位、个人办学和个体诊所);(二)城乡各类集贸市场和专业市场中的无证经营、搭边经营单位和个人;(三)在商场租赁、承包柜台和联营柜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四)在宾馆、饭店、写字楼、人防工程、居民楼中租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五)外埠单位和个人在沈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分公司、经营处、仓库等;(六)各类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以及各类分支机构;(七)实行挂靠经营的乡镇、街道、民政、校办企业;(八)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不能进行正常申报或申报异常的纳税人;(九)因招商引资在康平、法库县国税局、地税局登记而在市内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十)在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市北站商贸金融开发区分局登记而经营核算地不在开发区下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国、地税局批准的除外);(十一)在全市范围内,凡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十二)已认定的非正常户企业。

  四、清理的步骤与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地税局的统一部署,此次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准备阶段(1998年6月1日至7月10日)
  1.各基层局要认真组织全体税务干部学习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提高对清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最大限度地动员组织清查力量参加清查工作,确保清查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2.认真做好清查工作的社会宣传工作。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六月十日在《沈阳日报》上连续三天联合刊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的通告》,并同时公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举报电话,各分局也要通过一定形式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翻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的通告》发到各基层局。各基层局要将《通告》张贴到办税服务厅、税务所、主要交通路口、车站、机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场所,进行广泛宣传。
  3.请市政府主管市长组织召开有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公安局、财政局、技术监督局、市教委、市民政局等单位领导参加的清查工作会议,具体研究部署全市清查协调工作。各基层局也要请各区的主要领导组织召开有上述部门领导参加的清查工作会议,以得到各区、县领导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保证清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4.市国税局、地税局的领导将通过市电视台向全市宣传。各基层局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室)、企业例会、协税护税网络及中小学校的税收宣传员和各新闻单位等进行清查工作宣传。
  5.各基层局在宣传的同时做好典型调查,摸清所管辖范围内清查重点内容、对象。
  6.国税、地税各基层局要在6月末前完成相互核对税务登记户数工作。
  7.各基层局要在6月末前与当地区、县工商、技术监督、民政部门核对注册和注销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社团法人及其他们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把通过核对发现的漏户列入重点清查名册。
  8.各基层局要在6月末前与各区的民政企业公司、校办企业公司核对民政、校办企业户数,发现漏户后列入重点清查名册。
  9.各基层局要在6月末前与各街道、乡镇企业公司核对户数,发现漏户列入重点清查名册。
  10.法库、康平县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市北站商贸金融开发区分局应在6月末前将在法库、康平和各开发区登记而不在各自属地范围经营核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并打印名单,列入重点清查名册,并将名单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交有关局协查。
  11.各基层局应将已认定的非正常户企业,列入重点清查名册。
  12.在以上摸底、核对的基础上及时制定本局清查方案,并于6月末分别上报市国、地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清查阶段(1998年7月11日至9月10日)各基层局清查工作应按照漏征漏管户清查的重点统一组织人力,要成立清户组和稽查组在工商、公安、技术监督、民政、教委、街道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进行清查,做到边清查、边登记、边组织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在清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逃税问题,要严厉打击,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1.在重点清查阶段,各基层局要采取'点''面'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清查。所谓'点'清查,就是对已列入重点清查名册中的重点清查对象目标,要逐个进行清查。所谓'面'清查,就是按照街道、乡镇、逐街、逐户、逐乡(镇)、逐村进行分片'拉网式'清查。
  2.在重点清查阶段要在7月11日至31日集中时间人力进行'拉网式'清查,8月1日至8月20日重点对已列入重点清查名册的对象、目标进行清查。8月21日至9月10日进行'点'、'面'相结合进行清查。
  3.要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在清查中,对群众举报及清查中发现的大案要案,要组织力量迅速查处,该曝光的曝光,该公开拍卖的拍卖,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
  4.法库、康平县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市北站商贸金融开发区分局应将不在所属地区经营核算的单位和个人,清理回到相应的分局进行管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1998年9月1日至30日)
  1.各基层局要通过清查工作,分析漏征漏管户的原因,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制定相应的税源监控措施,并研究制定国税与地税、工商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管户交换制度、办法,堵塞征管工作漏洞。
  2.要认真总结经验,填写好《漏征漏管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于1998年9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典型案例和统计表一并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
  3.市国税局将与市地税局联合对各基层局清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以迎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联合检查验收。

  五、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清查工作要遵循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按规定于1998年7月10日之前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免于处罚;补缴税款的,可只补税不罚款。
  (二)凡于1998牢7月10日之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该补税的要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得以补代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三)对清查中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四)对下岗职工并持有下岗证、特困证在集贸市场和其他地方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暂不办理税务登记,但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五)对外埠单位在沈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分公司、经营处、仓库等,凡在沈发生经营行为,取得销售收入的,一律就地办理税务登记,补缴税款。
  (六)在商场中承包、租赁柜台独立经营的,出租方只收取管理费、承包费或给承包、租赁方规定最低销售额的,一律就地办理税务登记。
  (七)在对漏征漏管户清查中,经举报人举报查实的,应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八)凡在我市境内的纳税人,未按照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地办理税务登记,不论经济性质(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均属于此次清理检查范围。税务登记的原则是各分局要严格按照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地办理税务登记。凡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其财务核算地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其总机构财务核算所在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九)涉外企业按照涉外分局(涉外处)的有关规定确定税务登记管理范围和清查重点进行情查。各基层局在清查中发现有漏征漏管户的涉外企业,应按涉外分局(涉外处)统一规定处理。
  (十)地税各基层局在清查企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辽政(1995)39号文件精神,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和股份制企业由省地税局沈阳分局负责征收管理规定执行。其他企业一律由沈阳市地税局基层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六、清查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今年部署的一项非常重要工作,是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对税收秩序的一次综合治理,对全面完成1998年税收收入任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基层局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来抓,一把手要亲自挂帅,要紧紧依靠当地党政领导,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制定周密的清查实施方案,发动全体人员,扎实做好清查工作。
  (二)紧密结合当前中心工作,搞好清查工作。清查工作要与当前的组织税收收入、压缩欠税、专项稽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建账、以票管税(地税局)、打击重大偷逃税行为紧密的相结合。通过清查工作,及时发现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不断加强征管手段,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三)在国、地税联合开展清查工作中,要从税收工作的全局出发,密切合作,共同维护税务系统整体利益和形象,对外宣传口径要一致,工作步调要一致,掌握税收政策要一致。
  (四)在清查工作中,要密切注意来自纳税人和社会的反应,不要引发社会热点问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履行法律程序、法律文书,要注意文明执法,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五)各分局要在重点清查阶段,每周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好的做法、信息、典型案例,市局将及时予以通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