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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部分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收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8 生效日期: 1998-05-08
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企业分配制度的改革,市政府决定在我市部分企业对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收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收入的实施范围
  1、企业者试行年薪收入的企业,是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2、经营者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一人。暂仍兼任企业总经理的董事长可纳入经营者范围。企业党委书记和未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的年工资收入,可比照经营者收入办法执行。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年工资收入,可根据其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在经营者年薪收入的70-90%之间由职代会讨论决定。

  二、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收入办法应遵循的原则
  1、确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严格考核工作业绩的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
  2、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使经营者既有动力,又有压力。
  3、确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要增强透明度,便于职工监督,年薪收入的支付要先考核,后兑现。
  4、坚持综合考核的原则,确定经营者年薪收入要同企业的效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制度及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结合起来。

  三、经营者年薪收入的确定
  经营者年薪收入分为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两部分,包括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经营者的全部工资性收入,不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尚未纳入工资管理范围的保福利、劳动保护费用等薪金上收入和创造发明奖以及按规定对做出特殊贡献的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营者的年薪收入主要考虑其经营管理业绩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因素,同时根据本企业工资水平确定。
  计算公式为W=W1+W2
  W为经营者年薪收入;
  W1为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基本收入;
  W2为经营者年薪收入的效益收入。
  (一)经营者基本收入的确定
  经营者的基本收入以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企业的规模大小分档确定。
  计算公式:W1=aG1
  a:企业规模调整系数;
  G1:上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考核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G1的确定职工平均工资企业年度实发职工工资总额/企业职工平均人数在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中,实发职工工资总额中不包括年终股金分红和股息;在职工个人、合伙采取资本投入回报率方式投入资本的企业中,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中不包括资本投入的回报收入额;对实行技术性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中应剔除技术性生产要素投入所得的收益额。
  系数a的确定:
  大型企业,a=3;
  中型企业,a=2.5;
  小型企业,a=2;
  企业的类型以辽宁省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或市划分企业类型办公室当年颁发的文件为依据。
  (二)经营者效益收入的确定
  经营者效益收入以本企业当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实现利税增长率、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率和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率等指标的完成情况分档确定。
  1、计算公式:
  W2=zywfG2
  G2:考核年度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z: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确定的调节系数;
  y:按实现利润或实现利税增长率确定的调节系数;
  w: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确定的调节系数;
  f:按本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率确定的调节系数。
  2、各个参数的确定
  (1)G2参照G1确定。
  (2)系数z的确定
  按抚国资企字(1995)5号文件精神,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100%时,(即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100%)z=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每增加1.5%,调节系数z增加0.1,最大不得超过0.3。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小于100%,则z=0。
  (3)实现利税调节系数y的确定
  以上年实现利税为考核指标基数,其实现利税保持上年水平时,y=1,其增减幅度每增减5%,税利调节系数y相应增减0.1,最多不得超过0.5。以实现利润为否决指标,当考核年度实现利润为负时,则不准兑现经营者的年薪收入,按其原档案工资执行。
  (4)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系数W的计算
  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系数W,以上年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考核基数,当职工考核年度平均工资等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时,W=1。职工年平均工资每增长2%,系数W增加0.1,最高不得超过0.5。如考核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工资水平,则系数W=0。
  (5)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率调节系数F的确定
  当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率达40%(含40%)时,系数F=1;下岗职工安置率在40%的基础上,每增10%,系数F增加0.1,最高不得超过0.3。当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率低于40%时,系数F=0。
  (注:上述四项调节系数中,如果其中一项为0,则整个效益工资全部为0。)

  四、试行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审批程序
  企业首先提出试行经营者年薪收入的请示及企业职代会的决议,在经营年度的前三个月内,报主管部门。同时出具前两年的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包括实现利税、实现利润、国家所有者权益、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期末人数、平均人数等指标,以及有关必要的说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市直属企业直接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

  五、经营者年薪收入的考核、兑现
  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实施。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后,写出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认真填报《年度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表》,由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可采取先预支、年终兑现的方法。每月按原档案工资预支生活费,年终财务决算后,按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确定其年薪收入后,一次兑现。兑现经营者年薪收入时,企业要认真填写《年度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1、经营者年薪收入以会计年度为考核兑现时限;
  2、资金来源。经营者年薪收入属工资性收入,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
  3、经营者在试行年薪收入期间工资的晋升,仍按原审批程序审批后装入档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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