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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9 生效日期: 1998-04-29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责任,促进企业精神文明,根据《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依法设立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属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均应按照本规定,做好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实现本企业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责任。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对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每年与所在地政府、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派出机构签订一次计划生育责任状或合同书,完成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企业全面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确保本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制止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必要的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或工作人员,落实计划生育所需经费,组织协调内部各有关部门按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
  在企业采取改革或重大调整措施时,不能削弱计划生育机构,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把计划生育作为对职工进行业绩考核、选拔任用、晋升职级、奖优评先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把计划生育教育作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企业职工学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落实有关职工的避孕节育措施,定期为育龄女职工提供'双情'检测服务,做好职工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的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   企业招用外来劳务工,应严格执行《大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离岗、下岗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各项综合性的评比和精神文明评选中,应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对计划生育工作指标达到考核要求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计划生育工作指标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并由考核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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