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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13 生效日期: 1998-04-13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1998]第47号
近据某些单位反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担保信用提供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对此问题确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条对纳税义务人的判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判定,对境外单位或个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信用担保,在境外履行担保风险义务,属于劳务发生在境外。因此,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信用担保取得的担保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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