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27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农银发[2002]1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四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五章 中心静态数据表管理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七章 数据文档管理
第八章 业务需求管理
第九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随着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ABIS)在全行的广泛应用和各行数据运行中心(简称运行中心)的普遍建立,运行中心业务管理的重要性日渐突出。为规范运行中心的各项业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控制,根据ABIS的设计要求和风险控制需要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运行中心是ABIS的核心主体,既负责系统的整体运行、设备维护、安全防范,又负责各项业务范围界定、数据维护、差错处理及需求实施,与各级营业机构共同构成ABIS系统运行的主体要素。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正常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ABIS系统的正常操作、全行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及账务数据的准确性。因此,各行要高度重视运行中心业务管理,加强运行中心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流程设计、授权管理及风险控制,保证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正常、安全、有序进行。
  二、明确业务管理与技术管理的关系
  运行中心应设置系统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门和业务维护部门。系统管理和运行管理工作由科技部门负责,主要对系统进行管理和规划,提高系统资源的利用效率,监控系统的运行状态,做好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及故障的防范和处理,保障网络畅通和系统正常、安全运行。业务维护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主要对系统账务控制环境和各种静态数据表进行维护,根据ABIS应用行提交的营业机构登记表建立行部、终端、行政隶属及资金清算关系等,并负责收集和反馈业务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各行会计、科技部门要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按照“各司其职、协同管理”的原则,对业务管理与技术管理职责进一步加以细化和明确,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共同承担运行中心的业务管理工作。
  三、规范业务操作,完善管理流程
  (一)机构设置管理。
  营业机构申请应用ABIS,应由管辖支行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登记表》,经二级分行审定盖章后,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运行中心负责审定营业机构入网方案,并设置相应的行部终端、主管、营业货币、资金清算关系、行部隶属关系、行部应用范围,建立账务环境、初始化专用账号,实施移行。
  (二)静态数据表管理。
  静态数据表是保障ABIS按照规定的流程处理各项业务的基本要素,是ABIS核心主体的重要构成部分,主要包括业务应用数据和业务管理数据。相关业务部门需调整静态数据表,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中心静态数据表维护申请表》,经一级分行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由运行中心负责维护。运行中心业务维护员维护静态数据表,必须经主管授权,由两名业务维护员分别负责操作和确认,并应登记备案。
  (三)业务需求管理。
  新产品的开发及调整、新增功能必须严格按照编写需求、论证需求、程序开发、系统测试、审计验收等步骤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应根据需求范围逐级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会计部门负责从ABIS的操作规范、账务组织和资金清算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协同科技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需求提出单位对业务需求进行论证,提出业务需求的实现方案,交科技部门负责开发。开发的新产品及调整、新增功能的测试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验收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仅涉及省域数据运行中心的业务管理,并未涵盖全国数据大集中后总中心的业务管理。对于数据大集中后运行中心的业务管理办法,总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馈。

附: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的应用管理工作,保证ABIS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保障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根据ABIS的设计要求及运行中的风险控制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运行中心是指ABIS的操作控制和数据运行中心,简称中心。中心与ABIS的其他应用主体共同构成系统正常运行的主体要素,共同操作和管理ABIS,完成ABIS柜面业务处理以及相关管理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应用ABIS的营业机构及管理机构。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按照ABIS的运行要求,根据覆盖地域大小和数据集中程度,设立省域中心和全国总中心。全国总中心由总行科技部和财务会计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总行软件开发中心负责中心运行的技术支持;省域中心由一级分行科技部门和财会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管理。

    第五条 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掌握、跟踪应用行在相关业务方面的运行、应用情况,及时提出优化和完善系统功能的业务需求;配合会计部门审定应用行提交的业务需求;及时将利率、汇率和交易授权级别等业务应用数据和管理控制数据的调整变动提交会计部门审定或确认。

    第六条 在数据运行中心内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系统管理部门、运行管理部门和业务维护部门,负责运行中心的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
  系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系统的管理和规划,提高系统资源的利用效率;做好系统故障的防范和处理,保障网络畅通和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运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生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做好对中心操作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监控生产环境的运行状态,保障生产系统正常、安全运作。
  业务维护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和维护ABIS的账务控制环境;维护中心各种静态数据表;根据ABIS应用行提交的营业机构登记表建立其行部、终端、行部隶属及资金清算关系等;收集和反馈系统运行中业务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等。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按照岗位安全制约原则,中心的人员主要包括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和业务维护员。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操作系统与数据库系统的规划与管理,确保系统资源的保密性和完整性,配合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维持系统的正常运作,制定系统环境的备份、恢复策略和有关制度等。
  (二)系统操作员:负责通过系统操作主菜单进行日间、平账、日终、重入等处理模式下的操作、控制等。
  (三)业务维护员:负责通过系统维护主菜单提供的有关交易,进行行部控制环境、行部账务环境以及中心静态数据表等的维护操作。

    第八条 中心的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和业务维护员必须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任何人不得兼任两个或多个岗位。系统操作员和业务维护员不得管理和修改系统软件,系统管理员不得进行系统的应用操作。

第四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九条 在应用ABIS前,ABIS中心内各应用行营业行号的分配方案、柜员号和终端号的编码分配方案、自助类设备的编号方案、各同城票据交换城市代码,由会计部门负责根据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要求制定。

    第十条 营业机构应用ABIS实行准入制度。
  申请进入ABIS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并落实岗位责任制;设备及运行环境必须符合ABIS运行的技术要求;对外营业机构需持有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营业机构申请应用ABIS时,由管辖支行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登记表》(见附表1),经二级分行审定盖章后,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审批,中心据此设置入网机构:
  (一)设置相应的行部终端、主管、营业货币、行部清算关系、行部隶属关系、行部应用范围等;
  (二)建立账务环境、初始化专用账号等。

    第十一条 需要数据移行才能应用ABIS的营业机构,其管辖行还需向中心提供原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格式和移行方案,并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数据移行:
  (一)数据移行方案的审查;
  (二)移行程序的开发与测试;
  (三)数据移行。

    第十二条 因业务发展或管理需要等原因,已应用ABIS的营业机构需要调整营业币种、资金清算关系、行政隶属关系、业务范围或九级主管时,应由其管辖支行提出申请,管辖支行重新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登记表》并注明调整事项,经二级分行审定盖章后上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审批,由中心业务维护员进行维护操作。
  营业机构进行撤、并或分拆时,由会计部门负责提出业务处理方案,科技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并指导网点组织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章 中心静态数据表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静态数据表由中心业务维护人员负责建立和维护。中心静态数据表数据包括业务应用数据和业务管理数据。

    第十四条 业务应用数据包括专用账户表、货币表、利率表、国债利率表、存折信息表、牌价表、券别表、科目归属损益专用账号对照表、科目表、凭证种类表、账户凭证控制表、待清算资金账户表、贷款形态转移科目对照表、开户控制表、定期开户信息表、损益轧差表、损益平衡公式、损益项目、损益表、损益折算平衡公式、交易描述表、利息所得税率表等;业务管理数据包括编押条件表、地区假期表、授权参数表、凭证类型表、票据交换城市控制表、网内往来机构控制表、电子交换交易控制表、外汇交易中心关系表等。

    第十五条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管理需要须对有关静态数据进行调整时,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中心静态数据表维护申请书》(格式见附表2),经会计部门审定、确认后,由中心业务维护员据以进行有关业务静态数据的维护操作。操作时,须经主管授权,由两名业务人员操作和确认,并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会计科目、专用账户表的专用账户尾号、利率代码、凭证种类表由总行统一确定,其维护必须依据总行的有关文件经中心业务主管授权后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 货币表、牌价表、外汇交易中心关系表等涉及外币业务的中心静态数据表,应根据总行或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提供的有关文件,经中心业务主管授权后进行维护;存、贷款利率表、国债利率表要根据总行或一级分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经中心业务主管授权后进行维护;授权参数表(动态授权)和交易描述表中的授权级别(静态授权)由中心业务维护员根据会计部门确定的静态和动态授权交易类型和授权级别进行维护;其余各种静态数据表,必须根据会计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经中心业务主管授权后进行维护。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系统操作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任意增加、减少或修改操作步骤,不得直接接触程序和数据。

    第十九条 中心的日终批处理操作必须由系统操作员在每日所有营业机构平账签退后予以执行。若出现营业机构未办理行部签退或账务未平,需由中心强行挂账时,系统操作员必须取得主管授权,并做好挂账登记,次日应迅速通知其管辖行,由管辖行督促营业机构在对外营业前及时销账。

    第二十条 因业务需要或其他原因,已办理签退的营业机构要求重开行部时,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重开行部申请书》(见附表3),逐级申请至二级分行,经二级分行审查同意后传真或送交中心,经中心主管人员授权后由系统操作员执行“行部重开”交易,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机构应每日检查自身的账务情况,对检查发现的以及中心反馈的账务差错,要组织人员通过交易清单和交易流水等账务资料认真查找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差错账务调整。无法查找原因的账务差错要及时上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和科技部门协同查找原因,指导营业机构或相关行部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于营业机构不能通过联机交易调整而需在中心数据库进行修改的账务差错,营业机构应逐级上报至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审核批准后上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科技部门,经主管授权后进行数据库账务数据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科技部门每月应对中心数据库进行一次检索、监测,检查是否有由于数据移行或特殊原因造成账务差错的行部,将账务差错及时报告会计部门,督促解决。

第七章 数据文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业务数据文档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便向他人提供或复制,要确保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中心数据库数据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时进行双备份,电子文档必须次日由专人专车押送至异地保管,不得放置在同一中心内;纸质文档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调阅业务数据文档时,必须由调阅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文档调阅申请表》(见附表4)提交中心有关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案。调阅时,文档资料保管员必须在现场陪同,调阅完毕后文档资料应及时入库保管。

第八章 业务需求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对开发的新产品和调整、新增功能实行准入制度。新产品和调整、新增功能必须经过编写需求、论证需求、程序开发、系统测试、审计验收等过程和步骤,验收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业务需求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或二级分行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业务需求报告书》(见附表5)。二级分行提交的业务需求报告还应首先上报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由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从规范业务管理的角度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涉及ABIS数据结构的扩充、调整及新增金融产品的业务需求,必须上报总行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组织开发;对其他类业务需求,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应从ABIS的操作规范、账务组织和资金清算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协同科技部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需求提出单位对业务需求进行论证,提出业务需求的实现方案,最后形成完整的业务需求书提交科技部门。

    第三十条 新产品和调整、新增功能的测试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审计验收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1.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登记表(略)
        2.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中心静态数据表维护申请表(略)
        3.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重开行部申请表(略)
        4.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业务数据文档调阅申请表(略)
        5.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业务需求报告书(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