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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财人字第091085118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台财人字第0910851187号令修正发布全文33条;本细则修正条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组织通则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3条 本局设下列各科、室:

一、服务科。

二、审查一科。

三、审查二科。

四、审查三科。

五、审查四科。

六、法务一科。

七、法务二科。

八、征收科。

九、信息科。

一○、稽核科。

一一、监察室。

一二秘书室。

一三人事室。

一四会计室。

一五政风室。

前项各科、室为因应业务需要,得分股办事。

第4条 服务科掌理服务宣导、研发设计、管制考核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服务宣导股:

(一)分局、稽征所、服务处纳税服务业务、租税教育及宣导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二)税务查询事项之服务。

(三)为民服务之训练。

(四)储蓄免扣证核发之督导管理。

(五)新闻剪报及舆情反映资料之搜集、通报及管制。

(六)纳税人反映意见之处理、统计及分析。

(七)协谈案件成果之统计及分析。

(八)为民服务之意见调查、统计及分析。

(九)纳税服务绩效之统计及分析。

(一○)各项国税法令宣导之规划及执行。

(一一)所得税申报辅导作业计画之订定及执行。

(一二)新闻发布作业计画之订定、协调及管制。

(一三)各项媒体宣传计画之订定、督导及执行。

(一四)各项税务讲习会、座谈会、租税教育及宣传活动之筹划及执行。

(一五)学校租税教育及学生纳税服务队之筹办。

(一六)本局简介之编印及幻灯演示文稿之制作、放映。

(一七)国税通讯之编辑及发行。

(一八)外宾之接待。

(一九)各项活动之摄影。

(二○)优良纳税义务人之选拔。

(二一)大事纪要资料之汇整。

(二二)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研发设计股:

(一)各税稽征程序、稽征技术及相关业务等研究发展之推行及汇整。

(二)协调各单位办理稽征业务检讨作业。

(三)税务文献及国际租税资料之搜集、整理、研究暨编印。

(四)简化各税纳税手续及稽征程序之推行及汇办。

(五)自动化作业之协调及评估。

(六)稽征作业手册及公务分层负责明细表之增、修订。

(七)各单位人力配置方案之研拟。

(八)本局业务方针、工作计画(含先期作业)、中长程发展计画之订定及汇编。

(九)各项稽征作业之协调及联系。

(一○)重要会议之筹办及记录。

(一一)工作报告之编拟。

(一二)各项税源及税收统计之分析与研究。

(一三)各单位管理目标之编拟。

(一四)开拓税源防止逃漏研议工作之联系及汇办。

(一五)汇陈税收预测暨加强稽征方案之研拟。

三、管制考核股:

(一)行事历之编修订、管制、检查及考核。

(二)重要业务及交办案件之管制。

(三)本局稽征绩效之评估、考核。

(四)上级机关稽征业务考核事项之联系及汇办。

(五)审计部抽查案件之管制及其查核结果处理情形之汇办。

(六)稽征业务绩效考核标准之编订。

(七)公文之检核。

(八)人民陈情案件之管制、统计及分析。

(九)各单位公文收发作业之考核。

(一○)各单位责任目标评估执行差异情形。

(一一)信息稽核作业。

(一二)部次长指示交办事项追踪管制作业。

(一三)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5条 审查一科掌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及未分配盈余申报案件之调查、核定及相关行政等事宜。分设六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审查一股至五股:

(一)责任目标之规划。

(二)年度审查作业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三)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及未分配盈余申报案件之审查及抽查。

(四)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申报案件之选查。

(五)原物料耗用通常水准调查及研拟。

(六)同业利润标准与所得额标准之研拟。

(七)薪资及利率通常水准之研拟。

(八)审查人员训练之规划及执行。

(九)营利事业所得税法令疑义之请释及解答。

(一○)台湾地区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业务联系会议之筹办。

(一一)计算机查帐业务之规划及处理。

(一二)资产重估价案件之审查。

(一三)税务代理人有关业务之处理。

(一四)分局、稽征所、服务处审查作业计画之督导及考核。

(一五)营利事业所得税奖励减免案件之审查。

(一六)申请使用蓝色申报书案件之审查。

(一七)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技术手册增修订之汇办。

(一八)各类审查书表之增、修订。

(一九)其它审查及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管制股:

(一)审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二)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三)公文之收发及催办。

(四)绩效统计。

(五)审查案件相关帐证之检收及发还。

(六)营所税滞怠报案件之规划及处理。

(七)营利事业所得税各项申报、收件作业计画之订定、考核及申报成果之统计、分析。

(八)营利事业所得税各项申报作业应用书表之统计、汇整及请印。

(九)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及代理人之营利事业、通知申报及申报案件之受理等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一○)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6条 审查二科掌理综合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之调查、核定及相关行政等事宜。

分设五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综合所得税股:

(一)执行业务者、补习班、幼儿园、托儿所等年度审查作业计画之订定、督导及考核。

(二)执行业务者、补习班、幼儿园、托儿所等业务收入实地访查作业之规划及督导。

(三)执行业务者书面审查标准之拟订。

(四)执行业务者收入及费用标准之研拟。

(五)执行业务者帐簿验印之规划。

(六)分局、稽征所、服务处综合所得税稽征审查作业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七)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审查注意事项之拟订。

(八)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扣缴业务及其法令疑义之请释及解答。

(九)分局、稽征所、服务处扣缴预算分配之规划及督导。

(一○)扣缴检查业务计画之订定、管制及考核。

(一一)综合所得税减免案件之审查。

(一二)一般租金标准与财产交易所得标准之拟订。

(一三)分局、稽征所、服务处强制归户作业计画之订定及考核。

(一四)非自住房屋租赁所得查核计画之订定及考核。

(一五)华侨及外国人综合所得税年度稽征作业计画之订定、管制及考核。

(一六)华侨及外国人纳税申请书表、纳税手册及薪资所得标准之拟定。

(一七)外侨所得税行政事项之处理。

(一八)其它有关综合所得税稽征业务之处理。

二、个案调查一股、二股:

(一)个案调查作业计画之订定及执行。

(二)其它项目案件之审查及核定。

三、遗产及赠与税股:

(一)分局、稽征所、服务处遗产及赠与税稽征审查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二)钜额遗产税案件及衍生赠与税案件之审查及核定。

(三)遗产捐赠不计入遗产总额、核准扣除生存配偶主张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价值案件之管制、追查及农业用地核准全额扣除案件之通报、管制追查查核计画之订定及考核。

(四)捐赠不计入赠与总额之管制、追查及农业用地不计入赠与总额案件之通报管制追查查核计画之订定及考核。

(五)分局、稽征所、服务处遗产税及赠与税申报案件及遗产税非申报案件之编列及移送等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六)其它有关遗产税及赠与税稽征业务之处理。

四、管制股:

(一)审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二)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三)公文之收发及催办。

(四)绩效统计。

(五)审查案件相关帐簿、凭证之检收及发还。

(六)综合所得税扣缴申报、结算申报、遗产税及赠与税申报等业务收件作业计画之订定、考核及申报成果之统计、分析。

(七)综合所得税扣缴申报、结算申报、遗产税及赠与税申报等业务应用书表之统计、汇整及请印。

(八)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7条 审查三科掌理货物税、烟酒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之调查、稽征,违章检举之查缉及项目调查等事宜。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货物税烟酒税股:

(一)搜集经销商名册、报章杂志或广告等课税资料。

(二)以行业代号打印产制应税货物及烟酒之营业人名册。

(三)各单位通报资料研析运用或核转。

(四)外辖厂商违章案件之通报。

(五)加强货物税烟酒税稽征及防止逃漏查缉工作计画之订定与执行。

(六)货物税烟酒税选案查核计画之订定与执行。

(七)货物税饮料品抽样化验作业计画之订定与执行。

(八)项目查核之规划与执行。

(九)货物税厂商申请或停止实施以出(送)货单或出厂证替代完税照案件核转。

(一○)货物税厂商电子计算器开立专用完(免)税照申请案之核准或核转。

(一一)货物税厂商申请以仓库移运单(或其它)替代临时运单之核转。

(一二)货物税烟酒税法令疑义、稽征作业之请释、宣导及解答(含研提意见)。

(一三)货物税烟酒税各项月报及统计报表之编造、汇报。

(一四)货物税烟酒税相关业务规划、督导及其它行政业务之处理。

二、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股:

(一)证券商代征证券交易税及期货商代征期货交易税业务之查核。

(二)上市公司股票让售资料之调查及处理。

(三)代征奖金之核发。

(四)更正退税案件之审查。

(五)违章案件之审查。

(六)法令疑义之请释及解答。

(七)证券商、期货商及未上市公司访查计画之订定与执行。

(八)公文收发及催办。

(九)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三、查缉一股、二股:

(一)年度查缉作业计画之订定及执行。

(二)检举密告案件之查缉及会审。

(三)有关单位通报违章案件之审查。

(四)违漏案件显涉刑事责任且需扩大追查者。

(五)主动搜集违漏资料追查案件。

(六)违章查缉案件之分案、派查。

(七)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八)其它机关委查事项之处理。

(九)上级交办事项之处理。

第8条 审查四科掌理营业税之调查、核定及相关行政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稽征行政股:

(一)统一发票配号、印制、验收、发售、调配及剩余统一发票监毁等事项之规划管理。

(二)统一发票给奖有关事项。

(三)营业税各项法令规章之拟订或修订。

(四)营业税预算编制、分配之规划及督导。

(五)各分局、稽征所、服务处营业税稽征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六)营业税各项申报、收件作业计画之订定、考核及申报成果之统计、分析。

(七)查定课征营业税季报表之汇办。

(八)摊贩课税单位户数及税额之统计。

(九)营业税应用书表之统计、修订及请印。

(一○)营业税税籍管理相关业务之规划及督导考核。

(一一)税籍清查计画之订定与督导考核。

(一二)税籍资料异常资料通报查核及管制。

(一三)停止营业处分核定事项。

(一四)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项目查核一股、二股:

(一)营业税年度项目查核作业计画之订定及执行。

(二)营利事业营业异常选案查核作业计画之订定及执行。

(三)统一发票稽查作业计画之订定、督导及考核。

(四)项目查核案件之分案、派查及管制。

(五)各分局、稽征所、服务处年度项目查核作业之督导及考核。

(六)加强营业税稽征方案筹划、督导及成果之签报。

(七)财政部列管行业营业税征课情形统计表。

(八)营业税课税资料之规划及开发。

(九)营业税课税资料之搜集、整理、通报作业计画之订定、督导及考核。

(一○)营业税课税资料保管计画之订定。

(一一)财税资料中心交查汇整通报之各类表报处理之规划、列管及成果汇报。

(一二)违章工厂汇总业务。

(一三)违规摊贩清册之处理。

(一四)进出口申报资料及股利收入资料之转行及管制。

(一五)违规营业通报事项。

(一六)烟酒进口报备、技术合作及进出口资料等事项(一七)公文收发及催办。

第9条 稽核科掌理各税审查案件之复核。分设二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第一股、第二股:

(一)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案件之复核。

(二)综合所得税执行业务所得案件、个案调查案件审查报告之复核。

(三)遗产税、赠与税申报案件审查报告之复核。

(四)违章检举查缉案件之复核。

(五)遗产税、赠与税柜台化案件之抽核。

(六)外侨税务案件之抽核。

(七)货物税、烟酒税、证券交易税及期货交易税稽征及退税案件之抽核。

(八)声复审计部抽查案件之复核。

(九)上级交办应行稽核案件之查核。

(一○)税务法令之研究及建议。

(一一)各税项目之查核。

(一二)选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一三)选查案件之派查。

(一四)选查案件工作底稿、帐簿凭证之检收及发还。

(一五)公文之收发及催办。

(一六)绩效统计。

(一七)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10条 征收科掌理税款征收、划解退税、清理执行等事宜。分设二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征收及划解退税股:

(一)征收业务之规划。

(二)综合所得税大批补税案件开征作业计画之订定。

(三)各项税捐查征报表之审核、统计、汇编。

(四)逾保存年限征收底册销毁之核转。

(五)分局、稽征所、服务处有关征收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六)其它行政事项及有关征收业务之处理。

(七)税款划解及退税业务之规划。

(八)大批退税作业计画之订定。

(九)各项税捐收入报表之审核、统计、汇编。

(一○)分局有关税款划解、退税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一一)其它行政事项及有关税款划解、退税业务之处理。

二、欠税清理及执行股:

(一)欠税清理业务之规划。

(二)欠税清理作业年度计画之订定。

(三)欠税罚锾挚发债权凭证案件清理计画之订定。

(四)限制出境案件之管制及处理。

(五)债权登记及参与分配。

(六)各项欠税清理报表之审核、统计、汇编。

(七)分局、稽征所、服务处有关欠税清理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八)其它有关欠税清理业务之处理。

(九)滞纳税款及罚锾案件执行作业之管制及规划。

(一○)执行绩效之统计。

(一一)其它有关执行事项之处理。

(一二)钜额项目欠税案件追查之管制。

第11条 法务一科掌理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行政救济及各税法律事务等事宜。

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行政救济一股、二股:

(一)复查案件之处理。

(二)诉愿、行政诉讼案件之答辩及补充说明。

(三)其它有关行政救济案件案例之分析及研究改进事项。

二、法规股:

(一)税务法令之转行。

(二)税务法令适用疑义之研议。

(三)税务法令修正意见之研议及汇报。

(四)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之处理。

(五)国家赔偿案件之处理。

(六)税务法令之搜集整理及汇编。

三、管制股:

(一)行政救济案件之派查、管制及催办。

(二)各项公文收发之管制及催办。

(三)复查委员会及裁罚审议小组之提会相关事宜。

(四)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暨成果报告表之编制。

第12条 法务二科掌理综合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及期货交易税、货物税、烟酒税、遗产及赠与税行政救济及各税违章审理等事宜。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行政救济一股、二股:

(一)复查案件之处理。

(二)诉愿、行政诉讼案件之答辩及补充说明。

(三)其它有关行政救济案件案例之分析及研究改进事项。

二、违章审理股:

(一)违章案件非简易案件之审理及核定。

(二)违章裁罚案件处分书之处理。

三、管制股(一)行政救济及违章案件之派查、管制及催办。

(二)违章案件之派查、管制及催办。

(三)各项财务罚锾奖金提成之分配与核发。

(四)各项公文收发之管制及催办。

(五)复查委员会及裁罚审议小组之提会相关事宜。

(六)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暨成果报告表之编制。

第13条 信息科掌理自动化作业之规划设计及执行、课税资料搜集、整理、归户、通报、保管规划等事宜,分设五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搜集整理及管制股:

(一)各项课税资料搜集、整理、通报作业计画之订定、督导、考核。

(二)非营利事业税籍管理相关业务之规划。

(三)执行业务者、补习班、幼儿园、托儿所、其它各项非扣缴资料、财团、社团法人设立资料搜集、通报作业计画之订定、督导、考核。

(四)执行业务所得、独资、合伙资本主营利所得及其它所得之通报及管制。

(五)单照之管理及核发。

(六)综合所得税微缩、光盘资料调阅作业之规划及执行。

(七)查调财产及所得及其它课税资料之提供。

(八)各项课税资料册籍保管年限表之订定。

(九)逾保管年限课税资料销毁之拟办。

(一○)课税案卷及原始资料提供、运用作业之规划及督导。

(一一)新闻杂志等课税资料之搜集及通报。

(一二)自动化作业计画之订定及执行。

(一三)自动化教育训练计画之订定及执行。

(一四)各项电作业务行事历及电作需求之管制。

(一五)系统文书之管理。

(一六)各项数据输入进度管制、督导及考核。

(一七)公文之收发及催办。

(一八)各项综合性业务之处理。

(一九)概算编制及预算执行之管制。

(二○)各项报表用纸之请购、管理。

(二一)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系统管理一股、二股、三股:

(一)各税数据输入完成日期管制。

(二)各项应用系统执行进度之拟订。

(三)各项应用系统之执行。

(四)各单位对电作业务疑难问题之联系、协调及解决。

(五)联机操作档案之维护。

(六)各项系统步骤文件之管理。

(七)各项查询档案之维护。

三、机器操作股:

(一)配合各单位之需求、产出各项信息。

(二)计算机设备新增、更新计画之订定及经费预算之评估。

(三)计算机及通讯设备之租购、安装、运转及维护。

(四)计算机设备及耗材之管理。

(五)使用媒体档案之配置、保管、备援及管理。

(六)操作文书之整编辑程序进馆改馆之管理。

(七)主机线上或批次作业机时之安排及执行,使用机时之统计分析及机器操作疑难问题之处理。

(八)灾变仿真及回复之演练。

(九)机房门禁管理及作业环境之维护。

(一○)作业安全管制、通行码配发。

(一一)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14条 监察室掌理税务风纪之查察及维护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税务人员优劣事迹之调查处理。

二、税务人员风纪情事之调查处理。

三、涉及税务风纪事项之逃漏税案件之调查处理。

四、税务人员违法渎职案件之调查处理。

五、税务人员违纪案件之调查处理。

六、税务人员遭诬告案件之调查处理。

七、税务人员档案资料之建立与管理。

八、一般税务风气之调查反应。

九、上级交查交办事项。

一○、其它有关税务风纪应行监察事项。

第15条 秘书室掌理机要、文书、事务、出纳、档案等事宜。分设五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机要股:

(一)机密公文书之处理。

(二)检举案件之处理及管制。

(三)局务会议之记录。

(四)重要函件之处理及管制。

(五)印信之典守。

二、文书股:

(一)公文书(含电子公文、电子邮件)之总收文及分文。

(二)文稿之收缮、校对、用印及封发。

(三)文稿之销号及归档。

(四)各单位公文收发人员作业之训练及督导。

三、事务股:

(一)土地及建筑物之产权登记、维修及管理。

(二)财产之接管、维护、报废及变卖。

(三)员工宿舍之分配、管理及检修。

(四)各种办公用品、器材之购置、核发及保管。

(五)驾驶人、技工、工友之雇免及管理。

(六)各种车辆之调派、管理及肇事管理。

(七)油料、水电、电话、环境卫生之管理。

(八)各项事务费用之支付、报销。

(九)各会议场所之管理。

(一○)防护团之组训事宜。

(一一)营建及修缮工程。

(一二)辅建住宅案件之审查。

四、出纳股:

(一)零用金核销及保管。

(二)各项出纳帐簿、表报之编制及登帐。

(三)黄金、外币、有价证券、公债、存单、原封等担保品寄存中央银行后凭证之保管。

(四)各项公款、押标金之收受及存库。

(五)各项经费之支付。

(六)员工薪资、实物代金、福利金、罚锾奖金、考绩奖金、年终奖金、不休假加班费等之发放。

(七)保险费、互助金、住宅贷款、急难货款、优惠存款、信用扣款、小额贷款、所得税等之扣缴。

(八)扣免缴凭单之填发申报。

(九)其它款项之代收及代付。

五、档案股:

(一)归档文稿之点收及销号。

(二)归档文稿之分案、立卷及点藏。

(三)归档文稿之整理、归卷、装订及典藏。

(四)逾期档案之销毁。

(五)档案调、阅卷之管理。

(六)卷柜之调整及整理。

第16条 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股:

(一)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及员额配置之报核。

(二)职务归系案件之拟定及报核。

(三)印信之挚发、缴销及启用报备。

(四)人事业务绩效考核之汇办。

(五)预算员额之报核。

(六)考试分发及升迁考核案件之拟办。

(七)职员任免、迁调案件之拟办。

(八)铨审、动态登记案件之陈报。

(九)约聘、雇人员及其它临时人员之聘(雇)、解案件之拟办。

二、第二股:

(一)职员平时考核之管理。

(二)职员考绩(成)、奖惩案件之拟办。

(三)约聘、雇人员考核案件之拟办。

(四)优秀人员之选拔及表扬。

(五)服务奖章之请颁。

(六)职员训练、进修之规划及执行。

(七)职员之出勤管理及值日之排定。

(八)国父纪念月会之筹办。

(九)员工出国案件之核办。

(一○)本局出版品及图书数据库之管理。

三、第三股:

(一)待遇、福利及员工文康活动之筹办。

(二)薪俸、各项其它给与及税务互助之审核。

(三)退休、抚恤及资遣案件之拟办。

(四)退休人员及在职死亡人员遗族之照护。

(五)公教人员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之拟办。

(六)急难贷款案件之审查。

(七)人事资料之管理及各项人事报表之编制。

第17条 会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等事宜。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股:

(一)单位概算、预算之编制。

(二)单位决算之汇编。

(三)岁入、岁出分配预算及相关事项之办理。

(四)岁出预算保留、追加(减)预算及动支预备金之申办。

(五)其它有关岁计业务及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股:

(一)岁出预算之控制及查核。

(二)岁出凭证之审核。

(三)付款凭单、传票之签发。

(四)经费类帐务登帐及凭证之整理、保管及送审。

(五)经费流用之办理。

(六)采购案件之监办。

(七)经费类会计报告及决算之编制。

(八)内部审核及会计管理工作之执行。

(九)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股:

(一)征课会计报告及各项报表、凭证之审核、登帐、汇编。

(二)岁入类会计凭证、报表之编制、审核、登帐及保管。

(三)岁入类会计报告之审核、汇编。

(四)岁入会计及征课会计业务之内部审核及管理。

(五)岁入决算之审核、汇编。

(六)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四、第四股:

(一)国税征课实况报表之编报。

(二)国税收入之调查、统计及分析。

(三)公务统计报表之编报。

(四)会计、统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核、奖惩案件之拟办。

(五)公文之收发、催办及管理。

(六)其它综合业务及上级交办事项。

第18条 政风室掌理廉政工作、公务机密维护、安全防护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政风工作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二、政风法令之拟订及宣导事项。

三、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及安全防护事项。

六、受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查阅及审核事项。

七、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八、政风督导小组秘书事项。

九、廉政全功能服务事项。

一○、廉洁楷模人员选拔事项。

一一、其它上级交查、交办事项。

第19条 局长综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工作计画、工作报告编拟之指示及决定。

二、本局概算编制与预算分配之指示及决定。

三、本局各项稽征税目预算执行之监督。

四、本局业务之分配、调整及改进。

五、本局及所属单位及各级人员之任免、迁调、奖惩与考核。

六、本局各单位及所属机关工作之监督、指导及考核。

七、本局各项课税适用法令、规章重要原则之指示采择。

八、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九、重要税务案件变更处理方式之决定。

一○、会议纪录之核定。

一一、各单位主管与所属机关主管请假及其余职员请假七日以上之核准。

一二其它有关重要业务、事务之处理。

第20条 副局长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重要业务及工作计画之参与决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阅。

三、局长不在局时局务之代理。

四、本局甄审委员会、人事评议委员会及考绩委员会之主持。

五、各种会议局长不出席时之主持。

六、各种会议之参加或代表局长出席。

七、各单位职掌分配调整之建议。

八、随时提请局长注意之重要事项。

九、局长交待事项。

一○、其它有关业务之赞襄。

第21条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文件之核阅。

二、重要机密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三、各单位工作推进之配合联系。

四、本局工作计画及工作报告之汇编。

五、各科、室间权责争议之协调。

六、重要会议之参加。

七、职责上应呈报局长之重要事项。

八、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22条 科长、室主任各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监察室主任、会计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风室主任,并受财政部赋税署、上级会计、人事、政风机构之监督)综理本科、室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科、室主管案件之分配与文稿之审核。

二、本科、室业务及工作计画之签拟及工作计画进度之考核。

三、依照本局处理公务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本科、室主管决行事项之核定。

四、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法令之拟订及解释。

五、本科、室各级职员考核、奖惩之签拟。

六、本科、室人员工作之调派及指挥、监督与日常事务之处理。

七、职责上应呈报局长之重要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23条 股长分承各该科长、室主任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股主管案件之分配、审查及初核。

二、本股主管业务之分配及指导。

三、本股职员平时及年终考绩之提供意见。

四、本股职员工作调派及指挥、监督与日常事务之处理。

五、本股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法令之解释及答复。

六、其它交办事项。

第24条 秘书、稽核、督导、分析师、审核员、专员、设计师、管理师、税务员、科员、助理员、书记等人员,各承长官之命,依法办理主办事项。

第25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6条 本局为检讨业务、推进工作、把握预算之执行,并解决各科、室处理业务时所发生之困难起见,每月举行局务会议一次,由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科室主管、分局长及稽征所主任组成之;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27条 为应业务联系之需要,定期召开主管会报,由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科室主管及秘书等核稿人员组成之,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28条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得随时组织各种委员会或小组,审议有关事宜。

第29条 本局得视各辖区稽征业务需要,报请核准后设分局或稽征所,其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30条 本局文书管理依行政院颁文书处理手册处理之。

第31条 本局职员管理,依照公务人员服务法之有关规定处理,其考勤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32条 本局之事务管理,悉依事务管理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33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细则修正条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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