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国税转[1998]204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文件精神,使我市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单位认真及时按文件要求执行,特对有关问题作以补充规定: 一、属我市有汇总(合并)纳税的(市级或省级)成员企业及其下属成员企业,均应增报一份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由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将申报表、报表并附下属成员企业的申报表,报送市局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一份备查。
二、汇缴成员企业在接到“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后,将“反馈单”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如属汇缴层次较多的我市成员企业需向下级成员单位开据“反馈单”的,须将本级的“反馈单”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与原成员企业资料审核后申报。出据下级成员单位“反馈单”。凡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或无原成员单位申报资料的,市国税局有权拒开“反馈单”。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未按本文有关规定而被取消汇总(合并)纳税资格的成员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七月底将名单及情况说明报送市国税局所得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7号)《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略。详细资料请参阅(国税发[1998]1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