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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使用采暖散热器等产品试行申报审验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5 生效日期: 1998-01-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辽建[1998]7号

各市建委(局):
  为加强采暖散热器、水暖器材及配件等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建筑市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辽宁省建设厅对建筑工程上使用采暖散热器、水暖器材及配件等产品试行申报审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散热器、水暖器材及配件等产品的省内外生产企业及经销单位,在其产品销售前,必须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市级以上产品鉴定证书(散热器应为省级以上)、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准(散热器还应提供国家检测中心采暖散热器检测部的热工测试报告、材质化学分析报告)到辽宁省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7号,电话:23862676)申请审验,审验合格者,方可销售和在工程中安装使用。

  二、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应向购买使用方提交审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散热器还须提交热工测试报告、材质化学分析的复印件),以便备案归档。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采暖散热器、水暖器材及配件组装后,应对其组装后质量进行检查,并按标准规定进行注水或打压试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在工程上安装使用。

  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购入或安装未经审验的产品。本通知下发前未经审验已经购入的产品,由售出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补办审验手续,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由生产企业、经销单位负责退换或赔偿。

  四、本通知下发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再购入、安装使用未经审验的采暖散热器、水暖器材及配件等产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将按伪劣产品进行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工程验收。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处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辽宁省建设厅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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