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建[1998]7号
各市建委(局):
为加强采暖散热器、水暖器材及配件等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建筑市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辽宁省建设厅对建筑工程上使用采暖散热器、水暖器材及配件等产品试行申报审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散热器、水暖器材及配件等产品的省内外生产企业及经销单位,在其产品销售前,必须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市级以上产品鉴定证书(散热器应为省级以上)、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准(散热器还应提供国家检测中心采暖散热器检测部的热工测试报告、材质化学分析报告)到辽宁省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7号,电话:23862676)申请审验,审验合格者,方可销售和在工程中安装使用。
二、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应向购买使用方提交审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散热器还须提交热工测试报告、材质化学分析的复印件),以便备案归档。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采暖散热器、水暖器材及配件组装后,应对其组装后质量进行检查,并按标准规定进行注水或打压试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在工程上安装使用。
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得购入或安装未经审验的产品。本通知下发前未经审验已经购入的产品,由售出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补办审验手续,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由生产企业、经销单位负责退换或赔偿。
四、本通知下发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再购入、安装使用未经审验的采暖散热器、水暖器材及配件等产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将按伪劣产品进行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工程验收。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处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辽宁省建设厅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