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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推行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9 生效日期: 2001-12-29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市沿用的总水表计量模式,已越来越不适应居民及城市现代化管理对供水服务的高标准要求。为改变现行供水计量收费服务模式,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积极推行供水计量终端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解决日益突出的用水需求与水资源紧张的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转变供水服务观念,进一步增强全民节水和科学用水意识,减少水资源浪费,按照“政府引导、群众参与、政策扶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积极推行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作,实现抄表收费服务方式的历史性变革,以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强化企业管理,推进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

  二、工作目标
  对于新建(含在建)及已建成但尚未入住住宅(以下简称新建住宅),作为基础配套设施强制推行,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从2001年7月起,对城市供水基础配套设施一律按《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实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否则不予供水。
  对于已入住住宅,坚持积极稳妥、先急后缓、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原则,在试点的基础上,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全面推行。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进行试点,对具备条件的住宅逐步推开,争取三年内基本完成已建成住宅的供水设施改造工作。

  三、实施办法
  (一)新建住宅
  普通多层住宅。对于城市供水管网直供的新建住宅,按照《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做到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二次加压供水地区住宅。对于所需水压超出城市供水管网正常压力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设二次加压供水设备,用户计量按《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供水企业实施终端服务。
  (二)已入住住宅
  按照房屋的建设年代、结构、破旧程度,确定为近期实施改造住宅、暂缓改造住宅和不改造住宅,并分期进行实施。单元式住宅和具备改造条件的非单元式住宅为近期改造住宅。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非单元式住宅、60年代以前建设的住宅、公共水站住宅为暂缓改造住宅。破旧危险的住宅、五年内规划需拆除的住宅、违法违章建筑住宅为不改造住宅。对于近期实施改造住宅,在实施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前,须进行管网改造。
  对于已建成的城市供水管网直供地区住宅,须对现总水表和用户水表之间的原有管道进行检修或改造,以减少水资源浪费,确保水质。在原总水表池位置或附近按新建住宅要求设置各单元水表池,将各用户水表设在池内。如有条件,可按《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水表间。用户管道原则上应沿原供水管位置设置,特殊情况经供水企业技术人员现场勘察后,可在其它位置设置,但须确保保温防冻。对1998年12月31日以后建成验收的楼房或不具备设单元水表池、水表间的已入住住宅,由供水企业技术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改造方案,条件允许的,可将用户水表移至楼梯间,经用户、产权单位和供水企业同意后实施。
  结算水表以远传水表抄表系统为主,IC卡水表、代码水表等作为补充。
  对于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并管理的二次加压供水区域住宅,由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对用户法定计量水表与原总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修改造,合格后,实施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四、用水审批和设计
  (一)新建住宅应在建筑设计方案阶段到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供水企业确定供水方案。法定计量水表的安装方式、位置以及表前供水工程,由具有给水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其中,水表计量系统应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供水企业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设计的选择方案。
  (二)已建成实施改造住宅,按照统一安排的进度,应由整单元或整楼全体用户交纳用户应承担的改造费用,由供水企业根据房屋状况,提出改造方案并进行设计。水表计量系统的选用,应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有关厂家的产品进行审查和质量评价合格后,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五、施工和质量保证
  法定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工程应由供水工程专业施工队伍负责施工,并由质监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施工质量按《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供水计量终端服务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各用户法定计量水表必须经青岛市计量测试所检定合格,供水企业在验明合格证后方可供水。法定计量水表后供水管材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等高质量管材,管材必须经市有关部门认可,并经供水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营业服务和管理
  用户向供水企业申请供水或设施改造,供水企业接到用户供水申请并确认符合改造条件后,进行现场勘察,确定改造方案,与用户签定供水用水合同和工程改造合同。工程竣工后,供水企业参与验收,进行登记,发放用水证,并负责对法定计量水表的发放、安装、编号、建档、抄表、维修、送检、管理和更换。
  交费采用委托银行代扣、代交或现金缴纳方式。对拒交或逾期不缴纳水费,并无视供水企业催欠的用户,供水企业应严格按《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和《供水用水合同》依法停止供水。对于不改造住宅,实行有偿委托代收费。

  七、产权划分和管理范围
  对于普通多层改造住宅,供水设施的产权划分以用户法定计量水表(贸易结算表)为界,表前管道(含计量表)及供水设施产权归供水企业,出现故障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表后管道及供水设施产权归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现故障由房屋产权所有人自行维修或委托供水企业有偿维修。
  对于不改造住宅,总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管理,供水企业可委托物业管理部门、家委会等实行有偿代收费。
  对于自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经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改造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可移交供水企业管理。未移交的,仍由原单位按有关规定管理。
  用户法定计量水表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表强制检定周期,按期进行强检或更换,确保水表的正常运行。

  八、工程资金及筹措
  新建住宅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程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已建成入住住宅供水形式各不相同,改造费用也相差较大。按一般情况水表出楼测算,平均每户改造费用约900至1000元。已建成入住住宅供水计量终端服务改造工程所需资金,每户居民出资300元,其余部分由房屋产权单位、供水企业水价调整盈余和部分折旧来解决。不足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可用自来水财政补贴给予补助。对于经市政府确认、民政部门颁发特困证的困难户,减免应由用户缴纳的部分。

  九、责任分工
  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面广、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各有关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家)委会、物业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并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计划、资金安排、标准编制、质量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市物价、计划、财政、水利、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制订水价调整方案。市建设、财政、物价、城管等部门负责制定供水计量终端服务工程资金筹集办法及收费标准。远传计量抄表系统所需电源,由供电部门配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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