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原民经字09400176844号
第1条 为协助因失业、家庭变故,生活确实贫困,致无力支付贷款本息之原住民住宅贷款户渡过经济困境,经本会邀集相关承办金融机构研订「原住民住宅贷款展延措施」,其作业方式如下:
第2条 申请暂缓缴付本息对象:以符合非自愿性失业劳工条件及因家庭变故、生活确实困苦、或发生不可抗力原因等之辅助原住民建购、修缮住宅贷款户。
第3条 申请方式及检具文件:贷款户得依实际状况检附下列任一文件,并向原贷款金融机构申请。
(一)非自愿性失业劳工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订定「非自愿性失业劳贷户申请暂缓缴付本息处理原则」办理。
(二)因家庭变故或生活确实困苦之贷款户可向村(里)办公处申请,由该单位出具证明文
第4条 展延期限及摊还方式:依个人需要以下列方式择一办理。
(一)本息缓缴一年:缓缴之本息,于剩余年限内分期平均摊还,展延后之借款期限仍为原约定借款期限。
(二)本金缓缴二年:得申请本金缓缴二年,缓缴期间利息照缴。缓缴之本金,于剩余年限内分期平均摊还,展延后之借款期限仍为原约定借款期限。
第5条 申请期限:发布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时得延长之。
第6条 有关暂缓缴付贷款本息期间,本会所贴补利息仍照常拨付。
第7条 为了解各承办金融机构受理贷款户申请展延之作业情形,所受理之展延贷款户,应按月填报本会汇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