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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 2001-12-1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1]174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市)物价局:
  近日,国家计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重点抽查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情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国家计委将于2001年1月5日--20日对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届时每个省(区)将至少抽查2个县。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文件精神,请各地结合实际,抓紧落实,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在搞好自查的基础上,做好被抽查的准备工作。为配合国家计委的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自治区计委和财政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新计价费(2001)1219号)、《关于加大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新财综(2001)23号)、《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新计价费(2001)1425号),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这一工作的监督检查,一定要把国家和自治区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将农民负担减下来。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这次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认识,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把它做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所属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规定。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新计价费(2001)1452号文件的要求,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范围、样式进行统一规范。要重点抓好乡镇政府、行政村、党校、医院、电力企业、公安、工商、民政、计生、劳动等收费单位的公示牌、公示栏。公示牌(栏)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要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示牌(栏)做的不宜太小,面积不应小于一平方米。要独立放置,位置显眼,字体端正,美观规范。

  四、各地要建立涉农收费公示的相关配套制度。要建立涉农收费公示监督员(联络员)制度,各县、市物价局要在所属的乡镇及其行政村建立涉农收费监督网络,建立和完善涉农收费的投诉举报制度,制定价格举报、登记、报告、调查、考核的具体规定。

  五、各地要对涉农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公示后,如有按规定取消或变更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有关单位应在收到文件7日内,在收费公示牌(栏)上做相应取消或变更,并及时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财政、监察、农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调动各收费单位和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

  七、公示牌(栏)的制作费用,应由各级政府或有关公示的部门安排解决,不得向农民收取。

  八、各地将清理整顿情况尽快形成书面材料,于2002年1月15日前上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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