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1]1741号
吐鲁番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呈报吐鲁番地区城乡同网同价方案的补充报告》(吐行价综字(2001)68号)收悉,由于吐鲁番地区改造一、二期未全部完工,考虑吐鲁番地区现行电价水平并电力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保证电价政策连续性,尽快实现吐鲁番地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现将吐鲁番地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初方案批复如下: 一、农村电价
1、吐鲁番地区农村到户电价(除农排)仍按新价工交字(2000)29号文批准的标准执行,不做调整;
2、吐鲁番地区农业排灌到户电价在新价工交字(2000)29号文批准的基础上加计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165元/千瓦时,此款项必须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待正式测算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时应予抵减。
3、农村最终到户电价外不得再加收变损。
二、城市电价
1、吐鲁番地区城市(县城)各类用电电价在新价工交字(1999)65号文乌鲁木齐电网目录电价的基础上加计0.065元/千瓦时,此款项用于弥补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亏损,处理方法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不参与峰谷调整及力率调整,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2、吐鲁番地区城市(县城)居民生活用电“四直”到户的按第1款执行,未“四直”到户的按新价工交字(1999)65号乌鲁木齐电网目录电价执行。
三、请地、市(县)物价部门加强对吐鲁番地区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四、本通知暂定一年,自2001年11月25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