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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吐鲁番地区城乡用电同价初步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 2001-11-2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1]1741号
吐鲁番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呈报吐鲁番地区城乡同网同价方案的补充报告》(吐行价综字(2001)68号)收悉,由于吐鲁番地区改造一、二期未全部完工,考虑吐鲁番地区现行电价水平并电力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保证电价政策连续性,尽快实现吐鲁番地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现将吐鲁番地区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初方案批复如下:   一、农村电价
  1、吐鲁番地区农村到户电价(除农排)仍按新价工交字(2000)29号文批准的标准执行,不做调整;
  2、吐鲁番地区农业排灌到户电价在新价工交字(2000)29号文批准的基础上加计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165元/千瓦时,此款项必须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待正式测算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时应予抵减。
  3、农村最终到户电价外不得再加收变损。
  二、城市电价
  1、吐鲁番地区城市(县城)各类用电电价在新价工交字(1999)65号文乌鲁木齐电网目录电价的基础上加计0.065元/千瓦时,此款项用于弥补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亏损,处理方法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不参与峰谷调整及力率调整,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2、吐鲁番地区城市(县城)居民生活用电“四直”到户的按第1款执行,未“四直”到户的按新价工交字(1999)65号乌鲁木齐电网目录电价执行。
  三、请地、市(县)物价部门加强对吐鲁番地区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四、本通知暂定一年,自2001年11月25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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