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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3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教育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教财[2002]21号

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为贯彻执行我国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本着既要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考虑到国外物价水平上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国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具体标准见附件1(省略)。
  二、 艰苦地区津贴是指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所赴高原、多病、艰苦、高温国家(地区)发给的特殊生活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2(省略)。
  三、 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骨干教师专项出国研修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因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需要,以班组形式派出的骨干教师专项出国研修留学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具体资助标准见附件3(省略)。
  四、 调整的国家公派人员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和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骨干教师专项出国研修人员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的资助标准。
  五、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获得对方国家提供的奖学金,其数额高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部分全部归己,国家不再给予补助;低于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补齐其差额。
  六、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依据国际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实际留学的时间,按月或季度发放。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
  七、 已领取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特殊情况,中途回国或提前结束学业回国的,应退还中途回国期间或提前结束学业期间的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退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的数额原则上以天为单位计算,但因回国航班等原因造成提前回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凡在七日内的,可不退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
  八、 《调整我国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实施后,在此之前颁布的有关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和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财文字[1985]第259号)中有关置装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九、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表
     2.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津贴表
     3.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骨干教师专项出国研修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表


  教育部 财政部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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