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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312国道乌-奎段改建期间票价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9 生效日期: 2001-11-2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1)1689号石河子市、塔城地区、昌吉州、伊犁州、博州、阿勒泰地区、克拉玛依市、奎屯市物价局:
  石河子市物价局《关于312国道乌--奎段改建期间客运票价问题的请示》(石价综发(2001)26号文)收悉。现对有关票价间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昌吉市西行客运班车经昌吉匝道收费站的票价间题,按我委新计价能(2001)16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由石河子市发往西线的客运班车,经沙湾匝道收费站和奎屯收费站的过路费,按附表核定的标准计入客运票价。
  三、请各地物价部门做好对开线路票价的衔接工作,对经营者自行加价的行为要立即纠正。执行中出现的间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计入客运票价过路费标准表
  附表:
  计入客运票价过路费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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