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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旅客列车急救药箱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7 生效日期: 2003-04-01
发布部门: 铁道部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发布文号: 铁运函[2003]72号

各铁路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多年来,旅客列车配置的急救药箱,在保障旅客健康和救治突发疾病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社会的支持和拥护。
  近年来,由于国家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在《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后,旅客列车急救药品配置、使用一些传统做法需要按照国家的法律进行新的定位和调整。为保障旅客的健康与安全,履行铁路运输企业对遇险旅客实施救助的法律义务,适应卫生和铁路运输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旅客列车急救药品的管理和人员的培训,现将《旅客列车急救药箱管理办法》(暂行)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旅客列车急救药箱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使旅客在乘车中突发疾病、创伤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护和简易治疗,保障旅客的健康与安全,履行铁路运输企业对遇险旅客积极救助的法律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公共运输的旅客列车(包括混合列车)均应设置“旅客意外伤害救急药箱”(简称“药箱”)。“药箱”实行药品使用证管理制度。药品使用证的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时间、车次,车票发到站,患者单位、姓名、发病症状,用药名称,经办人签字等,具体格式由各铁路局自定。

    第三条 "药箱”规格、药品配置和使用证(需编号)由各铁路局自行规定,由客运部门会同同级铁路卫生部门统一制作配发,原已配置的药箱可继续使用。

    第四条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的要求,“药箱”内的药品配置应该是国家基本药物范围内的常用、安全、方便、有效的药品,应包括治疗突发性心脑血管疾病、高热、疼痛、突发精神异常、外伤止血、急性炎症的药品(含说明书)、消毒的药剂;同时,要配置临床常用的诊疗用具,如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镊子、剪刀和有效期内的一次性清创包(简易接生包)等。

    第五条 每趟旅客列车上要有两名以上经过红十字会救护员培训合格的乘务员(即红十字救护员)。“药箱”由红十字救护员专人负责掌管。如掌管人员调离岗位,应另指定专人掌管。

    第六条 各领用单位每月补充药材时,必须携带“药箱”使用证及药材补充申领表。医疗单位根据客运部门核发的“药箱”使用证和药品配置标准配备药品。领取药品后,申领表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各保留一份。医疗单位将双方签字后的申领表作为药品费用的清算依据。客运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供药医疗单位签订供药合同。

    第七条 "药箱”内的药品材料每月补充一次,如有特殊情况药品用完可随时申请补充,但必须提出正当理由。“药箱”药品使用证如有遗失,由领用单位向所属单位挂失,并进行补发。

    第八条 "药箱”药品及药品补充费用,由医疗单位按市场批发价格向客运部门财务定期清算,在铁路运输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 在旅客列车上遇到旅客患病时,通过列车广播向旅客中的医务工作者求助。列车红十字救护员立即携带“药箱”到达现场。

    第十条 医务工作者要发扬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到达现场后出示证件并积极投入对患者的救治。

    第十一条 在紧急救治中,医务工作者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诉患者或同行的旅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红十字救护员在实行紧急救护时应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及同行旅客。

    第十二条 处方药使用后要填写药品使用记录。需要转送到医院治疗的病人,医务工作者、红十字救护员要填写简要治疗记录。

    第十三条 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列车客运乘务部门要向医务工作者所在单位通报医务工作人员的事迹。

    第十四条 培训红十字救护员要与落实“中国红十字会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在有人身伤害事故的现场,就有经过培训的红十字救护员参加现场救护”。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严格规范培训,确保培训质量”要求,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发证。

    第十五条 中国铁路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制定铁路系统的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铁路局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救护员的培训。培训合格的红十字救护员发放统一的中国红十字会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药箱”药品和诊疗用具的使用,现场急救原则,创伤急救,心肺复苏,常见危重病处理,意外灾害应急技能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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