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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定额劳动考核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1-01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1993]18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挖掘工作潜力,调动广大现金出纳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建设银行基层一线从事现金收付、整点的人员和管库员。
  第三条 定额劳动考核内容包括考核职工执行出纳制度、出纳操作规程情况和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情况。
  第四条 定额劳动考核实行工效挂钩、多劳多得、奖优罚懒、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定额劳动考核标准为日人均现金工作量8捆,以伍、拾元券为标准捆。现金工作量的考核,按“现金业务量综合折算率表”(附式一)计算成标准捆进行考核。计算公式:
  现金工作量=现金业务量×综合折算率
  第六条 实行超定额劳动计酬。在岗出纳人员日人均现金工作量超过8捆定额标准的,其超定额部分按每捆0.30元计发超定额劳动报酬。计算公式:
  超定额劳动计酬金额=超定额计酬标准×(实际现金工作量-定额标准)
  各营业单位出纳负责人和管库员按本单位出纳人员超定额劳动补贴平均数计发。
  超定额劳动补贴在“营业费用”科目“出纳费”中列支。
  第七条 定额劳动考核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月考核、考评结合的方式。考核工作由劳动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考核时由县级支行考核营业柜组,营业柜组考核个人。
  第八条 营业柜组应建立现金业务量台帐,由出纳人员每日按实际业务量记载,柜组负责人审查签章。每月终了柜组负责人审查汇总本柜组出纳人员当月现金业务量,填报超定额劳动计酬审批表(附式二)一式四份,经劳动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主管行长审核签章后,按规定计发超定额劳动补贴。
  第九条 现金业务量统计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当月超定额劳动补贴。情节严重、损失较大的,还应给予其他处罚。
  一、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案件的;
  二、发生百元(含100元)以上错款的;
  三、业务量统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四、服务态度差,与顾客发生争吵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解释和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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