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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霍城等七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2 生效日期: 2001-12-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1]16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霍城等七县低压电网维护费方案的请示》(伊州价管字(2001)047号)收悉,现复如下:   一、伊犁州七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
  1、霍城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0.30元/千瓦时;新源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0.31元/千瓦时;巩留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0.315元/千瓦时;昭苏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0.32元/千瓦时;特克斯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0.32元/千瓦时;尼勒克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0.34元/千瓦时;伊宁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0.295元/千瓦时;上述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均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3元/千瓦时。
  2、农业排灌用电执行目录电价,农业排灌用电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抄表、收费到井口。
  3、农村各类用电到户电价(除农排)=各类用电目录电价+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4、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部分,单独列帐,不得挪用,待正式测算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方案时予以抵减。
  5、未实行“四直”到户的不得执行上述电价。
  二、霍城等七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收费标准暂执行一年,请你们根据伊州电力体制改革与农村电网改造完成情况,对已批复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适时重新测算,使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逐步降下来,尽快实现一县一价及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三、请州县两级物价部门加强对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四、本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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