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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有关收费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9 生效日期: 2001-11-0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1]1604号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乌鲁木齐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乌市价费字(2001)51号)文件收悉,答复如下:   一、《关于乌鲁木齐信息港数据网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新价非字(2000)41号)一文试行情况是好的,同意你局建议,此文继续执行。
  二、为了维护有线电视的发展,老用户因房屋的改造、装修、自行进行户内拉线等由用户原因造成电视收视效果差,需要请网络公司进行维修、改线等业务的,网络公司可向用户收取材料消耗费每户100元。
  三、对因拆迁、并网、暂停收视的用户均不得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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