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电[2001]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各煤炭经营企业:
煤炭是关系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资,最近一段时间,我区煤炭市场出现了极不正常的情况,一些单位和个人制造紧张气氛,哄抬煤价,造成市场煤价大幅度上涨,已严重影响自治区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为保证市场煤炭的正常供应和社会生活的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条规定,决定对自治区煤炭市场实施临时限价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从2001年11月12日起必须将煤炭的出厂及销售价格调回到1997年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煤炭价格及有关间题的通知》(新价重字(1997)13号)所规定的价格水平上来,不得突破。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近期重点加强对煤炭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整顿煤炭市场价格秩序,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到位,对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全区统一的价格举报电话为:12358,欢迎广大消费者对违反干预措施者进行举报。
请各地物价部门务于11月12日前将上述决定通知到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