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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自治区煤炭价格实行临时限价干预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9 生效日期: 2001-11-09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电[2001]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各煤炭经营企业:
  煤炭是关系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资,最近一段时间,我区煤炭市场出现了极不正常的情况,一些单位和个人制造紧张气氛,哄抬煤价,造成市场煤价大幅度上涨,已严重影响自治区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正常秩序。为保证市场煤炭的正常供应和社会生活的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条规定,决定对自治区煤炭市场实施临时限价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从2001年11月12日起必须将煤炭的出厂及销售价格调回到1997年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煤炭价格及有关间题的通知》(新价重字(1997)13号)所规定的价格水平上来,不得突破。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近期重点加强对煤炭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整顿煤炭市场价格秩序,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到位,对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全区统一的价格举报电话为:12358,欢迎广大消费者对违反干预措施者进行举报。
  请各地物价部门务于11月12日前将上述决定通知到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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