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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哈密地区物价局关于医疗收费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7 生效日期: 2001-11-0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1]1582号
哈密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你局所申报的项目,现答复如下:   一、手术费你们所列的脑外科手术名称,在《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中,相对应的手术名称只有四脑室肿瘤切除术、颅内血肿清除术,而这两项手术在我区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中已有,而是名称为脑室肿瘤切除术、颅内血肿清除术,请按此标准执行;手术室、麻醉科使用的手摇钻、高频电刀使用的一次性电极均不得再另行收费。
  二、膀胱镜下逆行造景术,按照膀胱造影收费标准执行;颜面部外伤清创缝合术,按照处置治疗中的清创缝合收费标准执行;复杂鼻骨复位术,按照处置治中的简单鼻骨骨折整复术收费标准执行;自体输血按照静脉输液收费标准执行。
  三、新开展有的医疗项目中:指尖血糖仪按照检验类中血糖检验收费标准执行;DHZ--RI乳腺病治疗仪,按照理疗类红外线治疗仪收费标准执行;糖尿病治疗仪,按照理疗类中磁疗治疗收费标准执行;其余的纳米的纳米波治疗均按照理疗举中的微波治疗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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