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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动物认领、认养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7 生效日期: 2005-06-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府建三字第09403504200号

一、台北市动物卫生检验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办理收容动物认领、认养服务,以执行动物保护法及台北市畜犬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所收容动物认领、认养服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之规定办理。

三、本要点用词定义如下:

1.申请人:以年满15岁者为限。未满15岁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2.认领:指申请人领回原饲养之植有芯片并完成宠物登记或有身分标示可供确认饲主数据之犬(猫)。

3.认养:指申请人收养原非其所有或实际管领之犬猫。

四、认领作业程序:

(一)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分证明及宠物登记证明等相关文件,依认领作业程序,填具「台北市动物认领申请书」(附件1),本所承办人员应就认领人资格及动物对认领人之反应详加查核,并记录在卷(附件2)。

(二)应查核认领人有无下列情形:

1.宠物遗失未依规定办理宠物遗失申报。

2.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未有7岁以上之人伴同,且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3.弃养行为。经查证具有上开情形之一者,依法裁处。但情节轻微或不知法令者,得令其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依法裁处;必要时得派动物保护员进行实地勘查饲养场地及环境。

(三)申请人应依规定完成动物芯片植入、预防注射、宠物登记及缴交相关费用。

(四)申请人未依规定完成动物芯片植入、预防注射、宠物登记及缴交相关费用者,不得放行所认领动物。但饲主携带有效期限内之动物狂犬病预防注射证明纪录者,经承办人员确认与动物相符后,无须施行狂犬病预防注射。但经本所兽医师判定动物健康状况不适合注射者,认领人应限期注射并向本所回报,未回报者应予追踪确认。

五、认养作业程序

(一)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分证明文件,依认养作业程序填具「台北市动物认养申请书」(附件3)。申请人需注明认养动物饲养地址及型态(大楼、公寓、平房等)空间大小、该址现有动物只数。

(二)本所承办人员应就申请人资格及妥善照顾犬猫之能力加以查核,必要时,得亲自或由动物保护检查员实地勘察并核对身分证明文件及照顾动物能力与财力状况。

(三)为鼓励认养犬只,于本所举办之免费认养活动中,认养犬猫之申请人得免缴交狂犬病预防注射费用200元、芯片注记费用新台币300元,宠物登记费绝育者免费,未绝育者100元。

(四)待认养动物条件为无身分标识或经饲主不拟续养或经本所通知逾7日饲主未认领者,且经兽医师目视检查无可见之疾患,其行为经评估适于认养者。

(五)多人认养同一动物时,认养顺序依申请先后决定之;如同时申请,依犬猫认养抽签作业流程(附件4)进行。

(六)经认养动物须拍照附案备查、依法执行芯片植入、狂犬病预防注射及宠物登记后始完成认养手续。但经本所兽医师判定动物健康状况不适合注射者,认养人应限期注射并向本所回报,未回报者应予追踪确认。

(七)认养人认养动物自领出日起1个月内若有任何原因无法续养,得将动物交还本所,填写台北市不拟续养动物申请切结书(附件5)放弃动物之所有权,并缴回宠物登记证及狂犬病预防注射证明办理注销。

六、本所有认领、认养之审核权,必要时得派员进行勘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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