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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喀什地区物价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问题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2 生效日期: 2001-10-2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1]1469号
喀什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诺和笔注射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喀地价字(2001)93号)收悉。请示报告中的诺和笔内装有胰岛素,属于药品,为了方便患者自己注射,患者在购买胰岛素药品的同时已将诺和笔买回,而且全国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中无此项收费名称。因此,你地区医院的患者在使用诺和笔应按药品对待,如需医务人员帮助注射的,只能收取肌肉注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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