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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天然气进户工程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8 生效日期: 2001-09-1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1]1451号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精神,我委以新计价能字(2001)1245号文《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天然气价格及进户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确定了天然气进户工程收费标准,从2001年9月10日起执行。由于乌鲁木齐市燃气进户工程始于1995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1年9月10日以前签订《安装供气协议》并预付工程款的用户和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1、进户工程完工并已通气的工程收费,根据《协议》,已经通过财务决算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多退少补;
  2、进户工程已完工未通气的工程收费,根据《协议》已经通过双方认可的财务决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多退少补;还未通过财务决算的进户工程收费均按新计价能字(2001)1245号文件执行;
  3、进户工程已开工和未开工工程,已预付工程款的用户和单位,工程收费均按新计价能字(2001)1245号文件执行。

  二、锅炉、酒店、餐厅等用户,天然气进户工程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收取。

  三、采用天然气壁挂式采暖炉取暖的用户和单位,进户工程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收取。

  四、进户工程所用材料均以实际进货发票价格为准,价格应符合当地市场实际。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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