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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公共绿地认养活动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1 生效日期: 1999-04-21
发布部门: 海口市园林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了搞好市区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城市绿化成果,提高全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我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公共绿地认养活动,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的全民参与性,增强广大群众的绿化意识、环境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提出具体办法:
  一、认养范围
  本市市区公园、公共绿地、街心街边绿地、小游园、道路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二、认养内容
  1、保护绿地不受破坏,负责绿地保洁、管护工作;
  2、全面负责绿地养护、保洁和管理任务;
  3、承担绿地建设工作。

  三、认养形式
  1、提供相应的认养资金,自行负责或委托专业绿化部门完成绿地建设任务和养护管理工作;
  2、提供相应的认养资金,自行负责或委托专业绿化部门完成绿地建设任务;
  3、提供相应的认养资金,自行负责或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负责绿地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
  4、直接负责绿地的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
  5、定时义务参加绿地的管护、保洁和管理工作。

  四、认养时间
  1、认养绿地时间原则上一年为一个周期。
  2、在认养期间,如因故终止认养,须在一个月前向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终止认养手续。
  3、认养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说明是否继续认养绿地,如需要继续认养,则应办理下一步认养手续。

  五、认养程序
  1、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签定认养协议,由绿地管理单位与认养单位(个人)签定协议;
  3、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办理认养绿地移交手续;
  5、办理认养的绿地竖立标志牌或冠名手续。冠名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标志牌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计制作、颁发;
  6、市人民政府颁发“绿化先进单位或个人”荣誉证书,通报表彰。

  六、认养原则与办法
  1、绿地认养应坚持自愿自主的原则,反对形式主义和强迫命令,强行摊派;
  2、绿地认养实行协议管理责任制的办法,签定认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共同遵守;
  3、绿地认养可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认养;
  4、绿地认养不改变绿地产权关系。

  七、认养责任、权利
  1、认养单位(个人)接受服从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负责绿地建设,绿地保洁、监护,绿地浇水、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等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2、认养单位(个人)严格执行《城市绿化条例》,不得擅自变动原有绿地风貌和设计方案、伐移树木,不得擅自在绿地内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摆设摊点、发布广告,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3、出资建设和管理绿地的认养单位(个人)享有该绿地命名权;
  4、认养单位(个人)享有该绿地内竖立标志牌权(但不能在标志牌上标注具有商业性广告性质的内容),标志牌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
  5、认养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绿化先进单位或个人”荣誉证书,通报表彰;
  6、绿地认养活动未尽事宜,由认养单位(个人)、绿地管理单位与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海口市园林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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