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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固定电话选号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9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1]14O7号
中国电信集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公司
  你公司新电市经字[2001]135号《关于继续执行固定电话选号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价房字[2001]30号文《关于暂定固定电话选号费标准的批复》的执行期已到期,为进一步满足社会需求,规范市场秩序,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现作重新规定,即:固定电话号码选号费可按每号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电信公司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新装机用户,按顺序核配的电话号码和用户自愿指定的普通电话号码,只要不在选号范围内的不得收取选号费。
  对一些特殊行业部门和公益事业单位如工商、物价、税务、司法、公安等所需的特殊电话号码,不得收取选号费。
  选号的准则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价房字(2001)30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标准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国家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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