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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盘活房地产市场若干办法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8-12-18 生效日期: 1998-12-18
发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府[1998]第78号

为了启动消费市场,盘活存量房地产,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安居房,下同)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经济适用房建设,按建设立项、规划报建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列入经济适用房计划的,实行政府最高限价销售,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一)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1一3%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

  二、住宅小区竣工,实行综合验收制度。市房管部门要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参与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监督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质量,推行住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允许私人依法购地建房。市规划、土地部门可在规划区范围内划出一定规模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作为低层独立式居住区,允许建设多样化的、满足不同对象需求的独门独院式的低层住宅。低层独立式住宅建设必须节约用地,按规定期限建设完工。

  四、对已具备一定配套设施、适销对路的商品房收尾工程项目,各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开发企业提供贷款,完成收尾工程,使其具备居住条件,促进销售,盘活资金。

  五、“停建”工程主体已完成或需要调整规划达到主体工程完成的,经市规划、城建部门出具符合规划和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后,可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注明“房屋主体工程完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贷款的凭证,待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再交还此证领取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证。
  经市规划、城建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可将“停建”工程分层装修出租。

  六、对以土地、房产作价联营、合作、入股、项目转让等方式继续建设的,不视为交易行为,直接办理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七、城建、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已竣工的房屋开展验证工作,加快办证。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在验证一个月内予以办理。

  八、把盘活空置商品房与实施解危解困、拆迁安置结合起来。经市房管部门核准,将空置商品房转化为解危解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按照《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省政府第57号令)第 二十六条办理。购房者契税实行先征后返还,房屋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九、商品房交易过户时,销售一套,完税一套;销售一幢,完税一幢,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十、鼓励个人购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凡个人向开发商或中间商购买商品房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返还的优惠。
  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返还契税手续,财政部门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提高消费者购房能力。贷款额度最高为拟购住房合同价值总额的70%,贷款期限最长可至二十年,贷款利率按现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一个档次。
  各商业银行可为购买期房的消费者提供按揭贷款,市房管部门为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十二、鼓励房改房和其他享受优惠政策所购的住房上市买卖、租赁、抵押和交换(具体规定另行发布),激活二、三级房地产市场。

  十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引导、鼓励物业管理发展规模经营,并推行物业管理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制度;清理无资质、乱收费、服务不到位的物业管理企业。
  推行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和监督,优化小区环境,提高居住质量。

  十四、设立和培育房地产中介、法律服务机构。建立集中、公开的房地产有形市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沟通供求双方的信息连通,促进房地产的流通,盘活房地产市场。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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