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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国务院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01 生效日期: 1998-12-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琼地税发[1998]239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国务院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陆续批准成立了一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等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这些“开发区”都具有较大的规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公平税负,现就“开发区”征收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经国务院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省人民政府为了引进外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特殊情况有明文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省政府的规定办理。
  二、对全省范围内原未开征房产税的“开发区”,从199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对过去已征税的,不再退税。有些“开发区”按规定征税确有困难,需要继续暂缓征收房产税的,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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