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琼地税发[1998]239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国务院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陆续批准成立了一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开发区等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这些“开发区”都具有较大的规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公平税负,现就“开发区”征收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
二、对全省范围内原未开征房产税的“开发区”,从199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对过去已征税的,不再退税。有些“开发区”按规定征税确有困难,需要继续暂缓征收房产税的,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