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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教育厅关于重申我区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3 生效日期: 2001-08-2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1]118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教育局,团计委、教委:
  近年来,我区中小学教育收费的治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有效地解决中小学教育收费中的突出问题,现根据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国纠办发[2001]10号)的通知,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标准2001年要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上,不再提高。

  二、学校和教职工不准以任何形式和名义代办学生保险。所有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保险,均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

  三、除由学校代学生统一订购的课本和作业本外,学校不准代收任何费用,各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四、农村中小学校不准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

  五、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小学和初中不准招收'择校生',坚持就近入学原则。不准举办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的学习班、补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

  六、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教育部与省级教育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以外的教学辅导参考书、习题集、测试手册等各种复习资料及各种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

  七、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借读生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借读费。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杂费和其他费用。

  八、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准违反规定向中小学校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如强制订阅报刊图书、推销商品、摊派乡村公路或水利建设费等。

  九、建立健全收费公示、收费登记和收费票据制度。各学校对政府规定的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的监督,坚决取消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收取的收费项目、自立收费项目和越权审批项目,强化收费许可证和中小学收费登记卡制度。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不出具体规定票据的,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交,并可向价格、财政、教育、纠风等有关部门举报。
  各地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国纠办发[2001]10号文件精神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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